加强干部管理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02〕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若干意见》(鄂发〔2003〕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干部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干部管理的原则
1、选拔任用干部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提出的六项任用干部的原则,即:党管干部的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2、坚持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干部职数法定原则,严格按照县委对乡镇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批复的“三定”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各单位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干部职数的管理。
3、坚持县委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相对集中的分级管理体制,实行县委下管一级、再向下备案管理一级的办法。
二、干部管理的权限
4、县委直接管理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其中乡镇党政正职任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及担任其他正副乡(局)级职务的干部;管理县直正局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局级单位的正职及担任其他正副局级职务的干部。
5、县人大党组、县政协党组、县纪委、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党组、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统战部分别协助县委管理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担任正副局级职务的干部;县直其他单位党委(党组)分别协助县委管理本单位的局级干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局级干部;乡镇党委协助县委管理本乡镇的所有正副乡(局)级职务的干部。
6、县委委托县人大党组、县政协党组、县纪委、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党组、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统战部管理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担任正副科(股)级职务的干部;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党委(党组)成员,管理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县直机关工委、县委老干部局机关的正副科(股)级干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机关的正科(股)级干部及乡镇纪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委托县直其他各局(社)党委(党组)管理各自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正副科(股)级干部。
7、实行备案管理。向县委任后备案的干部职务主要有。乡镇机关各大办主任、干事、助理、团委书记、妇联主席;乡镇直单位正职;县委委托县人大党组、县政协党组管理的科(股)级干部;县委委托县直部办委管理的科(股)级干部。
向县委任前备案的干部职务主要有。县直有关局(社)管理的局级机关正科(股)级职务、事业单位科(股)级领导班子成员。
8、三湖、六合垸管理区的干部管理权限待中共荆州市委组织部进一步明确后予以规定。
三、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
9、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六项基本程序进行。
任免干部应由党委(党组)向县委呈报,由县委组织部受理;党政一把手和交流干部的任免,由县委组织部直接提出。
10、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过程中,涉及到的具体程序、具体要求、具体方法,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办理。
11、巩固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果。即干部呈报差额制、干部考察预告制、干部竞争上岗制、县委常委会研究干部票决制、提拔任用干部任前公示制、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副局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制等。
12、选拔任用其他职务的干部一般应参照上述程序和要求、方法进行。
全县各基层党委(党组)选拔任用所属的科(股)级干部时,也应参照上述程序、要求、方法进行。
四、其他干部管理工作
13、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负责干部队伍的宏观管理工作,总揽全县干部人事工作全局。县委组织部要在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监督,坚持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和条件,坚持干部工作程序和完备手续,严格干部职数和职级的管理,调配党政群机关干部,以及推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认真履行指导、监督、检查、综合、协调的职责。
14、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21、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和组织人事干部,都要讲党性、讲原则、讲纪律,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办事。民主推荐干部,要按规定组织好,使推荐的结果真正反映民意;要建立和完善考察干部的责任制,考察人员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考察和反映情况,并做好保密工作;党组织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必须按规定进行;干部任免谈话按县委常委会集体决定进行,任何人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
22、各级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党的原则和纪律,敢于如实反映情况,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抵制违反党的原则、破坏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各级纪检和组织部门要担负起监督、检查、处理的职责,对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放弃原则、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
23、本文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