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轮岗交流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促进机关中层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更好地推进我县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经县委、县府同意,将对部分县级机关部门中层干部实施轮岗交流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等有关精神,加大对部分县级机关部门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的力度,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敬业争先,开拓创新,增强“三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更好地推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轮岗交流的原则

1、定期轮岗的原则。根据《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规定》等精神,要通过中层干部的定期轮岗交流,打破中层干部“终身制”和“铁交椅”,使中层干部合理流动,保持“一池活水”。

2、突出重点的原则。中层干部轮岗交流,要根据县级机关部门中层岗位的工作要求和不同特点,有重点地加大对一些服务、执法、窗口等部门中层干部的轮岗交流力度。通过轮岗交流,不断完善中层干部群体结构,进一步增强中层干部队伍的服务意识。

3、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实施中层干部轮岗交流时,要从部门工作实际和中层岗位的特点出发,坚持做到组织安排和竞争上岗相结合、轮岗交流和保持工作连续性相结合、内部轮岗和跨部门交流相结合。通过经常性的合理的轮岗交流,保持中层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三、轮岗交流的对象和方式

轮岗交流的对象。县级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从事人、财、物管理,证、牌、照核发,资金、项目审批及行政执法监督等重点、热点岗位上的中层正职,如中层正职由部门领导兼任的,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为轮岗交流的对象。凡在上述中层岗位上任职满五年以上的人员,必须进行轮岗交流。

中层干部轮岗交流采取内部轮岗和跨部门交流的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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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上述规定岗位外,其他干部的轮岗交流仍按机关干部聘任制的规定进行,在任期、聘期内,对中层干部的调整变动,按干部管理权限正常进行,但需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3、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对上述规定岗位上的中层干部及时进行轮岗交流。如有特殊情况,经县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2000年底前必须完成。

本意见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