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效能告诫是指按照一定程度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第四条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效能告诫,按照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情节轻微的;

(二)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人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七)其它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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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