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市财贸(金融)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贸(金融)办各科及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责任追究制是指对市财贸(金融)办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损害服务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要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但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科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科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并可对科负责人予以告诫。

(一)不按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接待办理有关事项的;

(二)对到相关科办理、协商或咨询有关事项,应给予办理或答复而不予办理或答复的,应当场办理或答复而不当场办理或答复的;

(三)对到相关科办理、协商或咨询等事项的工作和服务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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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纳入机关年度目标考核和公务员考评。由办公室负责对相关投诉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凡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