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督导党建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高校的领导,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维护民办高校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民办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高校督导专员一般兼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原则上从公办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优秀处级干部中选派,也可以从退休的处级及处级以上党员干部中选派,任期二到四年。

第三条要严格把握选派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的标准条件。督导专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是: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等学校情况,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年龄不超过*周岁。党建工作联络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是:具有一定的*主义理论素养,认真实践“*”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熟悉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领导工作经历和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党性观念强,顾全大局,遵守纪律,团结同志,谦虚谨慎,清正廉洁,群众威信较高。

第四条民办高校督导专员的职责,按照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关于督导专员的五项职权开展工作。主要是:依法对所驻民办高校的工作进行督导、督学和督察。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费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承担党政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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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工作报告制度。报告制度分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定期报告每学年一次,重大事项随时报告。主要报告学校办学情况、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本人履职情况、意见和建议。报告均应形成书面材料,分别上报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干部主管单位党组织和民办高校所在地教育工作部门。

第九条建立公办高校对民办高校的帮扶机制。选派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的公办高校可以同派驻的民办高校建立对口帮扶关系。公办高校应大力支持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开展工作,充分利用公办高校的优势,支持帮助民办高校搞好教学、科研、管理和党建、思想政治等方面的工作,提高民办高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选派的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和工作津贴等待遇不变,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其在民办高校的生活补贴等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由原所在单位负担,民办高校不再发放工资、津贴和其它形式的补助。民办高校要为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在办公、用车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担他们的办公、住宿和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