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和决策水平,扩大党组织在农村和“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覆盖面,引导我市基层党组织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坚持严格选派条件、严格监督管理、专兼职结合、有利于组织建设、有利于农村党支部及“两新”组织健康发展的原则,紧紧围绕农村和“两新”组织改革和生产经营,切实做好农村和“两新”组织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促进基层党组织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三条党建指导员在派出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主要做好五项工作:

(一)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议和指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农村加快发展出谋划策;鼓励、引导“两新”组织依法经营,为企业献计献策,协调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党组织在基层党员群众中的向心力和号召力;

(二)按照参与不干预、支持不拆台、引导不强制、监督不迁就的“四不”工作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积极开展党工共建工作,组织和领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指导、支持工会、共青团和妇代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为农村和“两新”组织群团工作创造条件;

(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小康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培育“两新”组织企业文化,营造企业精神,增强村级及“两新”组织的发展合力;

(四)结合各村和“两新”组织发展特点和实际,协助基层党组织抓好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做好农民群众邻里纠纷、矛盾调处及“两新”组织业主和职工之间的协调工作,维护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等工作;

(五)为“两新”组织健康发展当好参谋,教育引导业主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三章选派条件、途径及范围

第四条选派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带头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龄在5年以上,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党务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善于做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有从事党务工作3年以上的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能够认真学习市场经济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农业科技知识,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懂企业经营,会管理;

(四)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事业心强,清正廉洁,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第五条根据我市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以及“两新”组织的规模、类型、管理层次和管理关系,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确定选派党建指导员的四条途径:

(一)由驻地单位党组织派出(如由市委组织部、各乡镇党委和老市区工委派出);

(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派出或归口部门党组织派出(如由发改委、商务局和企业工委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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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党建工作指导员由市委组织部、各乡镇党委、企业工委或派出单位党组织进行半年和年终考核,与干部目标管理相挂钩。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任务完成情况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考核工作采用述职、民意测评等方式进行,并根据考核与测评情况确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装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提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工作称职人员可续聘,也可在村级和“两新”经济组织相互交流,对考核不称职人员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