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近几年来,各地在流动党员管理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中央组织部落1994年1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字[1994]1号)。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流动党员管理,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现就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通知如下:

一、《流动党员活动证》的适用范围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总支或支部,下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制发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按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印制,印制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确定,并加强管理。《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加盖印章后登记发放,农村由乡镇党委发放,城市分别由机关党委(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和街道党委(工委)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不准将其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签发单位党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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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应做到。(1)外出前向所在党支部报告。(2)外出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外出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3)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各级党支部委要加强对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工作的领导,县(市)委要认真抓好落实。党委组织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具体指导。在试行过程中,各地要及时研究解决流动党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建立起流动党员管理的正常秩序。

本制度自**年7月1日起执行。有关事宜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