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发展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职责
1、基层党(总)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①对有入党愿望的同志及时鼓励,指导写好入党申请书。②召开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③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如实填写培养考察登记表。④对重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全面考察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计划生育情况以及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做到政审细致全面真实。⑤组织发展对象参加上级党组织举办的集中培训。⑥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和接收预备党员工作。及时对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征求对重点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意见。指导发展对象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⑦按规定时限上报接收新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材料。⑧保存和管理好入党申请人有关入党申请、思想汇报、自传、培养登记表等入党材料。
2、基层党(工)委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①提出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性计划,明确发展党员重点。②适时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③及时对基层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材料和预备党员转正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及时进行组织考察。④按审批权限和审批时限要求,研究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⑤指导所属基层党(总)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基层(总)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或不按时限要求上报,进行批评帮助,及时纠正。⑥管理好所属基层单位的党员材料,需转交组织、人事部门的,及时转交。
3、县委组织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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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4、基层党(工)委多次上报入党材料不规范的,追究政工、组干责任,政工、组干要分别向组织部和党委写出书面检查,必要时对政工、组干进行组织调整。
5、考察人员在进行考察和民主测评过程中,组织不够严密,谈话和参评人员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在15人以下的,必须全部座谈;工作人员在15人以上的,谈话人数不少于15人;转正测评参会人数不少于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五分之四),提出批评,并重新进行考察。因工作不够深入细致,考察程序不到位,造成对所考察对象真实情况掌握了解不准、不全,导致党组织审批失误的,除纳新对象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转正对象延长预备期外,要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轻者要写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批评;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乡镇组干、部门政工干部因个人工作失误,没有妥善保管、及时移交申请人入党材料,造成入党申请人材料丢失的,或长期不能按时将党员入党材料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影响正常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党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