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流动党员制度
各基层党委: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来越广,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对长期外出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教育、管理成为迫切的任务。根据中央和省、市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流动党员管理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1)党员外出前,应事先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内容包括。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及外出时间。同时,党员外出期间应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2)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地区或单位党组织;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可出具《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的有关活动。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
(3)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原单位党组织应进行登记,并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去向,外出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外出活动情况,按时缴纳党费。接到党组织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4)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协助管理;如有困难的,仍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管理,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每季度向原单位党委或支部汇报一次组织生活情况和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
(5)党员外出应根据就近、方便和有利于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原则,主动与所到地方和单位党组织联系,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或递交《流动党员活动证》。若所到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可以与其上级党组织联系,也可以与其所在地区(城市居委会、农村办事处)或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众团体的党组织联系。
(6)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单位或原地区所在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如不能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评议,转入单位党组织应将评议结果反馈给流动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7)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安排的单位(街道、乡镇或村、办事处、老干部工作部门等)党组织,退休后又受聘到另一个单位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参照第2条办理。
(8)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所住地或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党组织,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或已办理延期分配手续的,党的组织关系暂保留在县政府复转退伍军人安置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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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8)对不能起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违法违纪的流动党员应加强教育,该处理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章、党纪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原党组织介绍有关情况。
(19)出国留学、自费留学、出国探亲、出境承包工程等人员中的党员,按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外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0)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