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书记员在基层法院的职责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制度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加强书记员规范化管理,对于人民法院严肃执法,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所称的人民法院书记员,是依法在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机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但现实中书记员却处于很尴尬的地位。

一、理论上法院书记员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这一条文用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和作用。

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三)书记员要正确对待自己的工作

每个书记员都不应妄自菲薄,正确对待自己的工作,在认真完成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学习法律文化知识,早日通过司法考试,确保专业化水平。

别人的不重视,让书记员失去了许多工作上的热情,书记员是法官的左右手,所从事的工作不容忽视,希望今后这样的局面有所改善,明确定位书记员的职责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