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务公开制度

一、居务公开的主要内容1.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2.社区各项收支情况;

3.上级下拨款物和社会各界捐款物资及使用发放情况;

4.居民低保金申请报批和发放情况;

5.社区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

6.社区落实完成上级部署的有关工作任务情况;

7.有关涉及居民日常生活的政策法规公开情况;

8.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居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间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原则上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工作随时公开;热点问题及时公开;重点事项适时公开。在居民集居地设立居务公开检举、意见箱,及时了解群众的反映和接受群众的检举。同时把居务公开是否规范、及时作为社区居务工作年度考核的内容,确保居务公开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三、居务公开的程序和监督1.社区居委员会根据社区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社区居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2.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

3.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居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并建立居务公开档案备查;

4.每次居务公开后,应听取居民反映和意见,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绝大多数居民不赞成的事,应予以纠正。

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社区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档案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档案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实施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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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在离职前办妥有关档案交接手续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社区民主科学决策机制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档案法》及有关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