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心得体会
开学领取新教材时,我看到《经济法》这一本书时,我感到很兴奋的,因为我非常想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以便能更好的维护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没开设这门课之前,我也曾在学校图书馆查看过一些法律文书,比如像劳动合同法之类的,但都因为表述太抽象、太深奥或枯燥,而使我失去阅读的兴趣。通过老师的讲述,我学到了很多常识性的法律知识,同时也改变了我以前很多错误的观点。
以前,我总认为合同法都是公司之间签订的,与我们这些小老百姓生活离得十万八千里,殊不知,合同法与我们的现实生活息息相关,就连我们出行搭乘公共汽车都是签订一个合同,当你投入一元人民币,就意味着你与汽车公司达成了一个合同协议,公交车司机就有义务将你安全送达目的地。不仅如此,我们平常时接触的广告,也蕴含着丰富的合同法知识——要约邀请和要约。就拿我们平常是做兼职时发的恒大房地产广告传单来说,它的广告传单上印满漂亮的海景房照片和大规模的园林景观,但是,它的右下角小角落处都印有“本广告资料、图片、文字仅供参考,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的字体,这样,恒大就将要约变成了要约邀请。因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规定: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恒大加上“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就是将具体内容模糊化,形成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则不必也不应具备满足合同成立的内容,否则其就成为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需承担违约后果,但要约是一经相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如未按规定履行,则要承担违约的后果。而当课堂上老师向我们讲解这些知识以后,我才知道自己在法律意识和运用方面都非常的差,甚至可以说我是一个彻彻底底的法盲。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我之所以对这个案例感兴趣,首先是我觉得童晓岚一个尚未毕业的大学生,借助法律有力的的维护了自己的权利,令人钦佩。然后,案例里面涉及到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宪法,是股东各方据以成立公司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公司法》第76条专门做了一个规定。如果股东自然死亡之后,他的合法继承人是可以继承他股东资格的。但是章程里有规定的除外。章程里有规定除外就说,你章程可以做出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这样一个约定。但是,由于鼎峰公司章程并没有对其进行相关约定,并且,在董建国患病清醒之初,老股东之间没有协商修改公司章程,商定股东资格是否能继承的问题,而导致后来一系列麻烦。这告诫我们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要注重对各方面细节性的问题进行考虑。最后,视频有讲到资合性与人合性,进一步警示每一家正在经营的公司要对新《公司法》更加强调公司章程的作用,希望每一位公司股东都要重视。
虽然我在这短短的十一周经济法课程当中,所学的法律知识不过仅仅是法学上的冰山一角,并且我现在所知道的法律知识也还不能我更好的解决现实问题,但是,它却让我收获了一种意识,一种运用法律视角去看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课程虽然结束了,但学习法律知识的脚步并不会停止,因为只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运用法律,我们才能真正意义上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