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本地产原粮(稻谷)、成品粮(大米)、食用油。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粮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规模和品种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五条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粮食出入库质量由县质量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出入库粮食质量由相关法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后才能进行出入库认定。

第八条农发行长顺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及农发行长顺县支行。

第二章储存管理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由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承储。承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仓容量规模的仓库,仓库质量性能、储存条件良好,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中对粮仓的要求,安全设施齐全,具备相应的仓库配套设施;

(三)库区交通便利,不处于行洪水患、低洼易涝地区,防汛基础设施良好,库区环境整洁、布局合理;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粮油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具有检测粮食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检测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手段和条件,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科学保粮手段

(六)银行资信、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经营记录,没有发生过储粮安全和质量事故;

(七)审核机关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粮食企业,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报经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长顺县支行审核同意,取得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储备粮计划下达后,县发展改革局要进一步完善县级储备粮管理制度,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承储企业和计划发生变化时,应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长顺县支行联合审核发文。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粮食管理的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章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不得因管理不善或延误轮换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不得以县级储备粮油作为财产进行担保抵押或债务清偿。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在进行储备粮收购入库时,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在依照指令抛售时,不得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不得以旧粮顶替新粮,不能以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长顺县支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储备费用标准实行包干制度,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标准半年一次拨付到承储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原粮(稻谷)保管费用标准为每年每吨100元据实结算;贷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政策性贷款利率按实进行结算;轮换费用(含中转收购资金利息、损耗、价差等)包干费用为200元/吨/年。

成品粮保管费、银行利息、轮换费用(含资金利息、损耗、轮换价差等)按10万元/百吨/年包干结算。

食用植物油。保管费每年300元/吨。轮换费用(含中转收购资金利息、损耗、价差等)包干费用为200元/吨/次。

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保管费及轮换费、利息补贴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出现突发事件动用县级储备粮时,超出年度轮换计划及其补库数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参照轮换包干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县级储备粮原始入库成本由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长顺县支行共同负责核定,并联合下达给承储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原始入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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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质量监管部门、农发行长顺县支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承储企业发生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县发展改革局责成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并追究承储企业和主管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或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长顺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经济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