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农经发[2001]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服务工作,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1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德州市人民政府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以上相应级别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2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国家级1亿元以上,省级5000万元以上,市级3000万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国家级5000万元以上,省级3000万元以上,市级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国家级1.5亿元以上,省级1亿元以上,市级5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国家级10亿元以上,省级5亿元以上,市级5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省级银行授信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9、申报国家级的企业必须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省级的必须是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已开展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县(市、区),申报市级的必须是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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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款要求的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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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8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级农业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农业局要严格把关,严禁把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材料上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德州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