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培育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充分发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引导并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苏省内注册并合法经营两年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创意设计业、演艺娱乐业、动漫游戏业、工艺美术业、文化旅游业、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和相关服务、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各类所有制文化企业均可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在江苏省内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均可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

第四条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示范基地每次原则上控制在10家以内,示范园区每次原则上控制在2家以内。

第五条省文化厅对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在资金扶持、信息服务、宣传推广、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

2.有一定生产规模,经济效益显著,并形成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本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3.管理制度健全,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4.有较好的自主创新精神

省级示范基地原则上应从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中产生。

第七条申报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它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30%;

(三)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全省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四)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园区内文化产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省内领先地位,骨干文化企业具备市场竞争能力和品牌影响力。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并发挥园区的项目及企业孵化功能;

(七)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

(八)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显著;

(九)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省属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集聚区向省文化厅科教与产业处申报;各地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集聚区向省辖市文广新局申报,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向省文化厅科教与产业处申报。

第九条申报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式5份):

1.文化企业和集聚区的基本情况;

2.文化企业和集聚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文化企业和集聚区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4.文化企业和集聚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以及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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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苏文教[2006]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