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范文大全]

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富有独特魅力和创造活力的文化强市,培育文化市场主体,增强文化企业活力,通过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加快发展,不断提高我市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根据文化部《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文化行政部门及文化相关行业管理的演出业、电影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文物和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动漫业、广播、电视(传输)、出版、版权、文化产品和设备及相关文化用品生产与销售业等领域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天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市文化局将对示范基地在政策扶持、投融资服务、信息咨询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从市级示范基地中推荐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政策的要求,符合市委、市政府发展文化产业的方针政策,坚持发展先进文化,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

2、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全市同类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3、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4、有一支科学、高效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自主创新精神和市场开拓能力,企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

第六条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除符合基本条件还须符合以下特色条件之一:

1、具有天津地域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企业及品牌

2、在全国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优秀文化企业及品牌

3、地方特色鲜明、规模较大、核心竞争力突出的优秀文化企业及品牌;

4、具有领先的策划能力、文化产品创新能力、市场营销能力、两个效益俱佳的优秀文化企业及品牌

5、借助高新科技,传播、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占有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优秀文化企业及品牌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市文化局所属文化企业向市文化局申报;各区县文化企业向属地区县文化局申报;外地驻津文化企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可直接向市文化局申报。

第八条申报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十份):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主要产品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企业特色及在同行业中的位置;

4、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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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示范基地发生名称变更、转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以保护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健康持续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行,至2013年10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