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财农[2010]137号
各县(区)财政局、农委、畜牧水产局、林业局、水务局:
现将《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合肥市畜牧水产局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
合肥市水务局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
施细则
根据《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0〕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和方式
(一)实施原则。窗口受理、部门验收、财政审核、结果公示、按期兑现。
(二)实施方式。按照非验收类、验收类和其它类进行实施。
1、非验收类项目。指不需经过实地验收,按照细则规定的申报程序提供申报资料,经审核确认后即可兑付的项目。
2、验收类项目。指按照细则规定的申报程序提供申报资料,经过实地验收合格后方可兑付的项目。
3、其它类项目。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实施方案执行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和资料要求
农村基础设施部分:
(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村村通水泥路和农村客运站、农村土地和宅基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其它类)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农业产业化部分: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补(验收类)
1、申报条件
(1)凡注册、生产在本市区域内的直接以农林牧副渔等农产物料为原料进行农副产品加工和林木花卉生产项目,与当地农户有利益联接的,且投资项目列入《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农业企业均可申报。
(2)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项目,需获得市政府的批准。
2、申报资料
按季度申报。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当地农户有利益联接的证明材料。同时,基建类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工业用地合同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凭证,建设施工发票及支付凭证,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设备类需提供设备购置正规发票及支付凭证。
(三)龙头企业、品牌和技术研发中心奖励(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1)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省级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称号的。
(3)新认定为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分中心、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的。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获奖文件或批准文件、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认证补助(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本年度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的产品认证检测费、产地环境检测费、产品检测费、标志认证费。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农业部质量安全中心、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省农委批准认定、认证证书和相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认定认证机构相关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五)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奖励
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奖励(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本年度新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先后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国家标准委、农业部、省农口部门、省质监局相关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奖励(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基地生产规模、组织管理、标准体系建立、“三品”认证、技术培训、生产管理、农业品投入等方面达到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要求。
2、申报资料
按年度申报。提供申请报告、项目申报书、产品生产技术规程、“三品”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
(六)农业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奖励(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本年度新制定并通过部级、省级、市级质监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技术规程。先后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农业部、林业主管部门、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委、省质监局、市质监局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七)企业上台阶奖励(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当年盈利、销售收入较上年增长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
2、申报资料
按年度申报。提供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所在县(区)统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县区奖补(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当年实现农副产品加工产值超50亿元的县区。
2、申报资料
按年度申报。提供申请报告,本辖区内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目录,市统计局确认的本辖区上年度和本年度农副产品加工产值统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配套奖励(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当年新确认(命名)为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的专业示范村(乡镇)。先后获得国家和省奖励的按最高标准配套奖励。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国家、省相关“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批文原件和复印件,国家、省本年度奖励资金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奖补(验收类)
1、申报条件
(1)申报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协会,须依法登记、有效运转一年以上、社员数200户以上或会员数100户以上、运作规范、服务优质、带动效果明显,符合市农委《关于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百家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合农〔2008〕31号)提出的“四有八规范”标准和《合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示范制度(试行)》(合农[2009]190号)。
(2)申报规范起步的合作经济组织补助,须新设立登记,运行较规范,机制较合理,能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开展服务等。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建立成员的个人帐户。
(3)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须在工商部门登记,入股农户100户以上,入股土地面积300亩以上。
(4)对同时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全部奖补条件的按最高奖补标准奖励。对已获得市级奖补,因合并、改组、更名及新设分支机构的合作组织和协会不再奖补。
2、申报资料
按年度申报。提供申请报告,民政部门备案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奖补资金项目申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各项管理制度,近年来获奖情况,成员花名册及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申报国家和省级示范奖补配套的农民合作社,需提供申报表、国家或省奖补的有关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农业展销会费用补助(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企业经批准参加市政府、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农业展销会。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市政府、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实际发生的参展展位费、展品运输费正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市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现代养殖业部分:
(十二)新建种猪场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种猪场选址、建设、规模、存栏等要求符合市畜牧水产局规定。
2、申报资料
按季度申报。提供建设申请表和验收表,土地流转合同,购买种猪合同、发票和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原种场需提供引种场资质证明复印件,农业部引种批复文件,入境报关单;祖代种猪需提供原种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父母代种猪场需提供祖代场或一级扩繁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新建商品猪养殖场(小区)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养殖场(小区)选址、建设、规模、存栏等要求符合市畜牧水产局规定。
2、申报资料
按季度申报。提供建设申请表和验收表,土地流转合同,购猪发票(自繁自养的提供自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调拨单)和种猪检疫合格证明。
(十四)奶牛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已通过省验收并获得奖补。
2、申报资料
按年度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和省级资金补助文件。
(十五)新建规模肉禽场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禽场选址、建设、规模、存栏等要求符合市畜牧水产局规定。
2、申报资料
按季度申报。提供建设申请表和验收表,土地流转合同,购买商品苗禽发票(自繁自养的提供自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调拨单)和检疫合格证明。
(十六)新建种鸡场和肉种鸭场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种鸡场和肉种鸭场选址、建设、规模、存栏等要求符合市畜牧水产局规定。
2、申报资料
按季度申报。提供建设申请表和验收表,土地流转合同,所引种祖代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购买种禽合同、发票和种禽检疫合格证明。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1、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市农业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订有关操作技术规程。
3、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