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3]300号)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东城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区财政局在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包括工资统发专户、政府采购专户、其他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专户等);区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五条区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东城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代理银行是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区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和代理银行根据区财政局签发的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及统发工资个人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区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区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别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独立核算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向区财政局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申请。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东城区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申请表》(附件一),报区财政局批准。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三条代理银行根据区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区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区财政局和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并由区财政局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基层预算单位和一级预算单位分别填写财政局统一制发的《东城区预算资金拨款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二)一式两份,基层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一份。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备案表的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备案表的更换手续。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并按日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会计制度要求设臵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十九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并按日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会计制度要求设臵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按日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财政零余额账户按支出类型分设工资统发专户、政府采购专户、其他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专户等零余额账户,并按预算单位、分资金性质设臵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按日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支出科目设臵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该账户实行用款额度管理,并只能用于区财政局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和规定用途内的支付,且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以及经区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区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二条代理银行应按照与区财政局签订的代理协议,依照本办法和清算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支付和清算业务。
第二十三条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及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清算,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管发[2003]32号)的规定。
第三节账册管理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设臵会计账册管理体系,包括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
第二十五条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臵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总账册,并分别按照预算收支科目或收费项目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二十六条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按一般预算支出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出设臵分账册,并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臵子账册,按基层预算单位设臵明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以及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
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设臵比照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设臵。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或批复的部门预算、项目进度和本办法规定,按照区财政局制定的统一格式按月编制。
第二十九条1-3月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以后各月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
第三十条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预算外资金支出用款计划需根据预算外收入上缴进度编制。
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项级科目(没有项级科目的按照款级科目,下同)或收费项目编制。
第三十二条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填写《东城区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三)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东城区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四)报区财政局。
一级预算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下年1月份的分月用款计划报送区财政局,以后各月的分月用款计划须于上月的20日之前报送区财政局。
第三十三条区财政局于上月的25日前,审核并批复下达预算单位下月的分月用款计划。一级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批准的汇总用款计划及所属预算单位用款计划,逐级下达至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十四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一级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区财政局预算调整文件后,按实际进度及时调整本单位的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原则上在每月25日前批复下月调整的用款计划,特殊情况的在收到分月用款计划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三十五条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提前申请,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在每月25日前批复下月调整的用款计划。
第三十六条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七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三十八条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需要支付时,基层预算单位按分月用款计划填写《东城区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五)报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东城区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预算科目(项级)或收费项目填写,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专项类支出还要按项目填写。
第三十九条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六)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七),经区财政局国库科加盖印章后,分别送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
第四十条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区财政局。
第四十一条代理银行依据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分预算内、外资金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二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八)发送各预算单位,作为各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
第四十三条各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有关凭证,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区财政局国库科提供分预算内、外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作为区财政局国库科的记账依据。
第四十四条代理银行与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与预算单位应按月做好对账工作。
第四十五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通知区财政局,由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区财政局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工资支出
第四十六条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供养的编制限额内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及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中提前离岗人员。
第四十七条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四十八条一级预算单位根据区编办和区人事局的要求,每月18日前提供下月本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和代扣款项等信息,报区编办、区人事局和区财政局审核。
第四十九条区编办负责对一级预算单位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区人事局负责根据区编办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信息和应发工资额,并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结果报送区财政局。
第五十条区财政局根据区人事局核定的各单位在编实有人员及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工资清单,通知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一条代理银行按区财政局的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划入财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代理银行在工资支付的次日为各单位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工资明细表。
第五十二条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二级预算单位,其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等,由预算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编办、区人事局和区财政局。其操作程序比照一级预算单位的工资支付程序办理。
第五十三条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国家或北京市规定出台的正常工资或补贴增长变化以及年度预算的调整按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东财库[2004]1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工资不能在规定时间支付到收款人的,代理银行要在当日将未支付工资的明细情况上报区财政,未支付的工资暂保存在财政零余额账户;区财政按规定核实后,及时通知代理银行将工资支付到相应的收款人。
第三节工程采购支出
第五十五条工程采购支出直接支付方式,适用于建设单位(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第五十六条工程采购支出需要支付时,建设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执行进度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照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填写区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东城区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有关支付凭证,逐级上报审核。
本款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采购清单等文件、票证的复印件。
第五十七条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审核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基建)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五十八条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按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或用款人。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第五十九条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区财政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第六十条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一级预算单位和区财政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时,由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局批准,区财政局予以调增并及时通知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及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
第九十七条有关年终结余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第九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公布,自2006年8月26日起实施。第九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一百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