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税收制度整体改革问题研究:煤炭税收

【摘要】

近期以来,由于国民经济增长放缓,煤炭下游行业经营困难,加上煤炭企业的税负过重,税基重叠,地方规费项目繁多等不合理现状,加剧了煤炭企业亏损,因此,为煤炭企业减负迫在眉睫,本文就我国煤炭企业税收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建议。【关键词】

煤炭企业税收制度税负改革建议2012年,重点煤炭企业亏损家数超过20%,煤炭产业景气指数下跌5.18%并创下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新低,2013年预计煤炭企业效益更差,大多数煤炭企业盈利将基本上无法实现,对于以煤炭为主体能源的我国来说,这是一个应引起警觉的信号。当前,煤炭企业税收制度整体改革,减轻煤炭企业税收负担,既是当前煤炭行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煤炭企业税收制度现状本世纪初,在中国煤炭产业岌岌可危之际,国家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加大了煤炭市场化的改革力度,加上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景气度较高等多因素的共同作用,煤炭市场出现了连续10年的景气攀升,直至2011年11月拐点的出现。煤炭市场形势出现的这一变化,使长期忍受着沉重税费负担的煤炭企业有了喘息之机。在这一新的形势下,煤炭企业暂时停止了减轻税费负担的诉求,而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了获取资源,提高产量上。煤炭产业景气度较高的情况下,反映在会计科目上会出现煤炭成本过低、毛利润虚高的现象,而基于暴利的假象,相关部门也就一而再,再而三地推出增加煤炭企业负担,造成了目前煤炭行业税负明显偏高,税基重叠,地方规费项目繁多等不合理现状。

二、现行税煤炭企业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煤炭企业增值税负担过重,导致总体税负偏高。据统计,2007年度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际增值税税率为3.41%,而煤炭采选业实际增值税税率为7.32%,高于全国工业平均水平1倍多,2009年增值税转型再次提高了煤矿的增值税税率,进一步拉大了煤炭企业与其他行业的税费差距。煤炭企业属于采掘业,原材料、电力、维修等可抵扣费用在整体成本投入中所占比例小,而人工成本、井巷工程、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投入大,却不能抵扣,使煤炭行业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其他行业。

(二)税费重复征收,企业负担加重。国家在煤炭行业征收的资源性税费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等设置相近。从煤炭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的设置来看,都是从不同角度体现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资源的级差收入,属于税费重复征收,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收以吨煤产量为计算基数,致使一些企业对资源进行“掠夺式”的开采,造成了大量煤炭资源的浪费,并且资源补偿费对矿区回采率以及资源的有效利用作用不明显,甚至产生了较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地方规费项目繁多,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目前,煤炭企业需要缴纳的地方规费项目繁多,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以贵州省毕节地区为列,目前需要按照销量缴纳的地方规费如下:排污费1.2元/吨、水土保持费0.5元/吨、残保金1元/吨、矿产资源补偿费3-5元/吨(面煤3元/吨、块煤5元/吨)。在2011年贵州省下发《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96号)之前,贵州省毕节地区还按照销量征收过育林基金、安全保证金、速生丰产坑木林基地发展专项资金、矿山和谐基金、矿山还贷基金、工会经费等等,项目繁多,乱收费、乱摊派现象严重,煤炭企业不堪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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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界定煤炭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土地面积一是,不能放宽对工矿区的解释,对单一生产煤炭而商业和服务业均不发达,远离城市和县城、城镇的矿区,不视同城镇征税;二是,对为抵御风沙、改善生产条件和居住条件的绿化用地,应视为公共绿地,列为免税土地范围;三是,对在荒山、荒漠中开采煤炭的用地,应列为免税土地

2.提高煤炭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额。按照有关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了加强煤炭企业购置安全设备、环境保护、节水等投入,减轻煤炭企业税费,建议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入按照投资额的2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总之,煤炭税费制度具有很强的制度导向效果,科学合理的煤炭税费制度,是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推动力量。参考文献:[1]肖江红.煤炭企业税费制度整体改革.现代经济信息,2011,

22.[2]苏立功.关于煤炭企业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煤炭经济研究,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