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完善法制规范讲话
同志们:
林管局(森工集团)组织开展林区首次法制工作会议。会议的工作任务是总结林区依法治企历程及成效;提升建设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认识;加快实践上级精神,为了推进林区法制工作建设。开创林区法制工作新局面;惩办林区依法治企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全面回顾林区法制工作历程
林区的法制工作是从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开始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需要产生的,它是一种专门为企业进行法律服务的独立职业。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经历了上百年历程,已成为现代企业一项普遍的重要管理制度。早在1955年国务院就转发了法制局关于在企业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文件,并对法律事务机构的基本职责作了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而迅速开展起来,林区的法律顾问工作同全国各地一样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创立阶段。从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林区在那个特定的清理三角债的年代,为了诉讼需要,各森工局陆续设置了法律事务机构或专职法律顾问。林区的法律顾问工作,是从基层前沿的各森工局按时代的需要产生的,是从下至上形成的,这是林区法律顾问工作创建的特点。
(二)发展阶段。八十年代中期至九十年代初,随着《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工业企业法》《公司法》的出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入了发展阶段。《条例》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法律顾问,并对厂长负责”,首次在国家行政法规中确定了企业法律顾问地位。各森工局也随之明确了法律顾问地位、权力义务,确定了以咨询、诉讼为主的工作职责。
(三)完善阶段。九十年代中期至目前,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法律顾问工作开始侧重于堵塞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漏洞,由过去的“被动化解”转向“主动预防”。1997年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使法律顾问制度正式成为全国执业资格制度。国资委印发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使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开始走上制度化的轨道。这期间林管局(森工集团)陆续出台了《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受案规则》《普法工作管理办法》《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法制业绩考核细则》将法律顾问工作从诉讼、咨询层面提高到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层面。由单纯管理法律事务到研究与企业相关的政策规定,法律事务开始与企业业务高度一体化。林管局(森工集团)设置了独立的法律事务处,提升了法律事务机构的规格,为推进林区法律顾问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林区法律顾问工作现况
(一)人员机构。林区现有法律工作人员48名,获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16名占33%,获得律师资格的9名占19%,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23名占48%。13个森工局设置了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6个森工局同其他机构合署办公。
(二)工作特点。林区的法律顾问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了一支数目可观的专业队伍。法律顾问业务已深入到林区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到了为企业的改革发展保驾护航,得到了林区人的普遍认可,已形成自己的三大特点:一是以资源、税费、环保、工商、政府协调为主的公法事务。二是以经济合同、公司招投标、侵权为主的民商法事务。三是围绕销售合作、合资谈判和管理为主的对外开发的法律事务。
(三)工作成绩。从1991年至今林区胜诉案件1332件,挽回经济损失近两亿元,审查合同4435份,标的总额近二十亿元。在近三年大事多、难事多、急事多的工作中,政策法规部门经受了关键时刻急难险重任务的多次考验,富有成效的完成了以下工作:
1、制定了《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森工集团公司政策法律事务工作有了统一规范,使林区政策法律事务管理实现了统一化。
2、制定了《合同管理办法》明确了“综合与条块相结合、集中与分级相统一、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管理模式,有了森工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企业标准,使林区合同管理实现了制度化。
3、制定了《法律顾问受案规则》规定了重大案件法定代表人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承办、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森工集团特有的诉讼案件两级管理体系,林区案件管理实现了规范化。
4、制定了《林区普法工作管理办法》将普法工作职能从宣传部门划归政策法规部门,使林区普法工作管理实现了专业化。
5、制定了《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确定了法律顾问职能,将法制任务落实到具体岗位,使林区政策法规管理实现了岗位化。
6、制定了《林区法制业绩考核细则》有了森工集团公司法制业绩统一考核标准,使林区企业法制业绩管理实现了标准化。
7、制定了《企业改制规程》保证了林区企业改制工作每个环节都规范透明便于操作,使林区企业改制工作实现了合法化。
8、出台了《企业改制意见》使林区改制工作有了统一规范。9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139号文件,自治区12月底转发时林区的改制工作已近尾声。由于政策法规处工作意识超前,在十月初就从国务院直接得到了该文,所以我们改制文件中已将139号文件的内容包含进去,为企业改制依法操作及时提供了准确可靠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
9、解决了市、市、法院受理的一批林区企业改制后陆续出现的债务要求林管局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
10、处理了一批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诉讼案件。
例如。远东公司诉森工集团公司的二千三百万元案件,就是因为合同签订不够严密,青岛市法院判决我方败诉,后经林管局主要领导及业务部门多方努力,最终我方胜诉,避免了因败诉而大额度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王某要求林管局给付医疗费、旅差费、补发工资一案,上访无法解决,引发原因是企业发布的文件不规范,造成当事人拿着企业出具的文件到处告状。最后又起诉到法院,经过庭审举证我们以超过诉讼时效胜诉。
扎赉诺尔运达公司诉原板业公司索赔货款53万元案件,争议的焦点是签订合同时缺少法人授权委托书这一项漏洞,产生纠纷导致诉讼,我们经过多方取证证实了合同有效才最后胜诉。
李某搬迁索要400万元赔偿金案件,是因为合同约定租期15年过长,搬迁时终止合同引起纠纷,经查证李某也存在合同规定的违约事项,最后经法院判决才免除赔偿。
扎兰屯市建行诉森工集团要求给付160万元贷款案,是扎兰屯市建行以赔礼道歉名义到富伦公司谈话时暗自录音取证后向法院起诉的,最后依据最高法院规定私自录音属于不合法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方才得以胜诉。
森林公安人员起诉林管局索要人民警察抚恤金案,由于个别单位和部门不研究政策误导当事人引起诉讼,造成当事人拿着领导批件到法院起诉,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认定该案的诉争事项应由国家行政手段解决,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了起诉。
中石油哈尔滨公司诉林管局给付油款200万元案件,是因为哈办当时人员不了解情况出具了欠款对账单引起的诉讼,由于对方庭审时没能出示欠款对账单原件,一审法院认定对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牡丹江水利工程公司诉森工集团要求承担牙伊线项目部14万元债务案件,起因是招投标手续不规范引起,对方说于德福中标手续全是伪造的,认为我方审查不严致使于德福诈骗中标成立项目部,所以项目部的债务应由我方承担。我方认为项目工程完工后已结清工程款,项目部债务应由项目部自己承担或他的投标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诈骗属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不应直接受理。公安机关没有结论,无法认定诈骗,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牡丹江水利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我方胜诉。
大同万通公司和自然人王某,共同状告森工集团赔偿他两家投入的合资款879万元的收益案,是由于当时双方退股手续不规范引起,后经多方取证证实退股事实,经两级法院认定他们两家退股三年后已不具备股东身份,判决我方胜诉。
张某上访8年说单位克扣她工资8292元,案件的起因是她不了解国家相关规定,虽然各级信访部门作了批示但没能解决,最后还是起诉到法院,经庭审查清事实后裁定驳回起诉,上访才彻底解决。
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要求市建盛公司、林管局按工伤赔偿24万元,市劳动仲裁裁决林管局承担连带责任,市法院、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两次判决林管局承担连带责任,经过申诉最后改判林管局不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让林管局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相关部门给当事人出具了证明。
陈某因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第一办事处、光明幼儿园、森源公司、林管局赔偿他经济损失6.5万元,市法院庭审查证林管局不是本案诉讼主体,最后以陈某撤诉而结案。
以上案件的全部胜诉不仅为林管局(森工集团)挽回了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树立了依法治企的对外形象。还扭转了林区案件一涉及到林业单位赔偿或罚款纠纷,就把林管局告上法庭的习惯做法。
11、完成了森工集团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法人执照工商登记备案和年检工作,办成了国家技术监督总局的森工集团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完成了林管局在自治区事业法人登记和年检工作,申办了自治区技术监督局核发的林管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履行了注册年检手续。使林管局(森工集团)法人证件俱全。
12、完成了森工集团公司闲置资产处置工作,通过产权市场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程序,将哈尔滨办公大楼、满洲里商贸大楼依法转让,使国有资产增值一千多万元,避免了国有资产低价转让和流失。完成了栲胶公司热电厂资产划归市政府管理工作。
13、完成了改制企业职工身份置换、大集体职工一次性安置的公证事宜。我们协调了呼伦贝尔市政府、市司法局,委托呼伦贝尔市公证处统一为林区改制企业办理公证事务。做到了主动高效地为基层单位解决改制工作遇到的实际困难,保证了公证质量。
14、完成了改制后企业四个到位工作。产权划分到位、出资到位、工商注册登记到位、法人治理结构到位。使改制企业具备进入市场运作的主体资格,保证改革措施合法有效实施。
15、清除了北部林区内的非法采金人员。为了杜绝北部林区内的人为火灾,按法定程序制定了管护局肃清辖区内闲杂人员的计划,依法彻底制止了几十年的私自开矿偷采沙金行为。
以上工作说明林区法律顾问是推进企业法制建设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我代表林管局(森工集团)向全林区的法律顾问表示感谢。
(四)存在问题。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看到与新形势要求相比,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有些领导法制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工作主动性和责任心不够,对建立完整的法制工作体系认识不到位,没有重视好法律顾问为企业经营决策进行法律把关的作用。二是各森工局政策法规机构设置参差不齐,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全面展开,有的森工局政策法律事务还停留在被动应诉或一般合同管理的层面上。三是各森工局法律专业人员比较缺乏,现有法律人员专业素质需要提高。四是林区法律顾问队伍处在青黄不接状态,由于林区工资待遇低,外部的法律专业人员不来林区,有律师资格的人员陆续外流,对林区的法律顾问队伍冲击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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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是制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对林区现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与现行政策和上级规章不符的进行废止。以后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须经政策法规部门会签备案否则无效,政策法规部门将备案有效的规章制度定期编纂,在林海日报和林管局网站上公布。做到集团公司内部信息沟通真实可靠、政令畅通,力争两年内各森工局在依法治企工作上都有自己的特色和亮点。
综上所述,林区的法制建设要围绕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防范法律风险这个核心工作去做。力争政策法规工作形成新起点,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形成新局面,制度实施方面取得新成效,在推动工作机制上取得新突破,普法工作迈出新步伐,使林区法制工作迈上新台阶。
同志们,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林区法制工作赋予了新的内涵和历史使命,也为广大林区法律顾问施展才华提供了更大的舞台。这次会议是一个新起点,大家回去后要认认真真传达会议精神,扎扎实实做好工作部署,勤勤恳恳做好每一件事。为林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