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六五”普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20多年普法工作是伴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开展起来并深入人心的。自“一五”普法以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推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法治保障作用。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普法教育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与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盼还有很大的差距。诸如普法教育运行机制、评估体系、保障体系以及针对性、实效性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就当前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搞好第六个五年普法教育陈一管之见。

一、当前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问题。我国的普法教育通过20多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普法教育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领导重视不够、相关部门责任不明、主管部门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十分突出,致使普法教育工作质量不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一是工作敷衍应付,认为普法工作是软指标,无非是闭门造车,对经济社会发展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平时大多停留在依样画葫芦,转发一下上面的文件,偶尔上街搞一下宣传咨询,散发一些宣传资料,临到检查时东拼西凑补资料,加班加点搞突击,工作流于形式,敷衍应付现象比较突出二是相关部门责任不明,认为普法工作就是司法行政和普法办的工作,该怎么抓,抓得好与坏与己无关,仅靠司法行政机关和普法办单打独斗难免孤掌难鸣,致使普法工作形不成合力三是普法工作口头上重要、行动上次要、忙起来不要。少数单位和部门认为普法工作与政绩考核和提拔晋级无关,抓好抓坏没有影响,平时无非是在会上强调一下,会后很少过问,既不研究部署,也不给予支持,放任自流,使普法工作在一些地方成为摆设。

(二)体制问题一是管理体制不顺。普法工作虽然在各级均设有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各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同志)。按理说,普法工作毫无疑问属于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普法办应该是党委、政府的一个综合协调部门,但事实并非如此,普法办从中央到地方,均为临时机构,且各级五花八门,或称法建办、或称普法办、或称依法治理办,绝大多数设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此一来,将普法办这样一个应该是具有综合协调职能的部门变成了司法局的一个内设机构,普法工作也由此成为司法局的一项职能。而让司法局去协调同级党委政府的其它部门开展工作,难度可想而知,因为司法行政部门本身不是一个综合协调部门,从而在客观上削弱普法工作的力度。二是评估体系不健全。“四五”、“五五”普法的实践经验表明:一个地方普法工作卓有成效的,一定是考核评估体系相对健全的。但在很多地方,由于普法工作在一些主要领导心目中认为是司法局的工作,加之司法局职能的空泛,导致领导在制定综合目标考核时难以将普法工作纳入其中。即使偶尔将普法工作列入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也很难持之以恒。普法工作的考核评估仅仅停留在司法局或普法办的常规性督促检查上,对一些单位和地方来讲,这种检查无关痛痒,无非是例行公事,走走过场,久而久之,对普法工作无所谓和消极应付的态度油然而生。三是运行机制无保障。一项工作,特别是普法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没有一套健全的保障机制,仅靠个别部门通过日常工作手段去推进,其效果可想而知,普法工作目前的现状是既没有成型的法律法规这样的“尚方宝剑”作保障,又没有普法工作的刚性机制,长期处于一种“没有权和钱,全靠嘴巴甜”的状况,很难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部门联动的运行机制。

(三)保障问题。在经费保障方面,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逐年加大了对普法工作的投入,目前各级普法工作经费基本得到了保障,但与经济发展形势和工作任务要求极不适应,普法工作开展受经费因素的制约仍然存在。

(四)动力问题。普法工作缺乏必要的动力,使很多工作流于形式。一是普法工作对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不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这就使一些追求短期效应和政绩的领导对此不太重视二是各级制定的普法工作考核指标过于繁琐,部分内容不太符合基层实际,操作性不强,让基层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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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立法是规范运行机制的坚强保障

全国“二五”普法后,到“四五”普法期间,有部分省(市)出台了《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进步。可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一五”普法到“五五”即将结束的20多年里,除了党中央有五年普法决定,全国人大有五年普法教育决议外,没有出台《全国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由于没有法律法规赋权,从上到下的普法依法治理等法治建设工作运行机制缺失,全国各地花样百出,名称不统一、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真是同拿一把号,各吹各的调。建议立法机关着手准备出台《普法依法治理法》或《条例》,将普法依法治理等法治建设工作的职能职责、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评估体系、奖惩制度从法规的层面予以设定,从法律上确定党对普法教育工作的领导地位,强化人大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作用。并通过法律制度来构建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体系,真正做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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