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地方司法规范[5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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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的管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托评估工作;个案评估中评估机构的选定,一律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需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当经合议庭讨论并层报审批。第五条审判、执行部门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移送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当移送下列材料:

(一)《××法院司法委托评估移送表》;

(二)简要案情材料(如起诉书、判决书等);

(三)经质证或合议庭认可的有关评估的材料;

(四)属于重新委托评估的,应提供重新委托评估的依据,并附评估报告书;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收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

(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三)进行移送登记;

(四)对手续不完备、材料有欠缺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通知案件承办人及时补充

第七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收到审判、执行部门移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初审意见。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并于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移送的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第八条移送案件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制《××法院司法委托审批表》层报审批。

第九条通过摇珠程序选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摇珠前3日在本院外网或广东法院网上公告相关事项。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的财产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评估机构名册中选定评估机构;不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或评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评估机构名册中选定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个案委托中评估机构的选定活动,由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纪检监察室代表、评估机构代表组成摇珠小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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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本细则未涉及的有关委托评估事项,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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