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请求司法监督申请书
请求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刘悦(刘惠霞婴),男,2009年4月21日出生,住址:龙川县老隆镇华光路32号
法定监护人:刘庆伟(刘悦父亲),电话:13536768209
一、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在申请人的生
产以及诊疗过程中,其行为是否存有过错、责任大小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2.请求贵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
定。
二、事实和理由
1、首次鉴定结论中,南天司法鉴定所分析说明中,没能对申请人的出院诊断结论做出正确的具体判断。
2009年10月23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出院证明书(住院号:
0000f15694):头颅ct(09.08.10)双侧基低节脑软化灶,额、顶叶脑白质发育不良,考虑为hie后遗症改变,未除外胼胝体发育不良。微量元素(09.08.07):锌铁含量偏低。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
2、首次鉴定结论中,南天司法鉴定所分析说明中,请求对申请人在第二产程中,进行剖宫产的合理性重新作出正确说明。
(1)、申请人母亲刘惠霞产程进展图中,8:30分~10:15分羊水记录清(提示宫内羊水状态良好,无缺氧现象,即胎儿宫内无窘迫现象);
(2)、河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第2点,剖腹产指征不明确,枕模位持续10分钟不符合经产妇剖腹产指征;
(3)、枕横位的处理及时,多能经产道正常分娩;——《实用产科学》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第二版、主编:苏应宽、除增祥、江森,p463页
3、首次鉴定结论中,南天司法鉴定所未能对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在申请人的诊疗过程中,诊疗存在的不足与申请人颅内出血(缺血缺氧性脑病)因果关系作出分析说明。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7条;
(2)、当时医疗水平的内涵:其基本内涵是指医疗人员在进行诊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及态度均应符合同一时期具有同等医疗水平的医务人员在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侵权责任法判例与赔偿系列》医疗损害,中国法制出版社,单国军著;
(3)、羊水有胎粪污染者,及时清除口咽鼻部的羊水及胎粪。如果羊水胎粪污染严重,必须用新生儿喉镜检查,气管插管及时将呼吸道内胎粪及粘液吸尽——《实用产科学》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第二版、主编:苏应宽、除增祥、江森,p920
(4)、广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对患者刘悦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之处:新生儿出生时羊水Ⅲ°混浊,不哭不闹,反应差,肌张力低,当时未进行气管插管。
4、申请人在龙川县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县妇幼保健院)生产以及诊疗简要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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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
201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