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监督司法交流材料

人大与司法监督

陈霖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为期一天的全州人大主任联席会议已经完成了各项议程,就要结束了。这次会议以强化、深化、优化司法监督为主题,以交流、对话、讨论司法监督方法为载体,以中外政治理论的学习与思考、中外司法实践的认识与把握、人大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良好而又健康关系的探索与构建为任务。13个县市人大常委会对这次会议认识到位、准备充分,都作了很好的现场发言或书面发言。州级公、检、法、司系统对这次会议自觉响应,积极配合,主要领导参会并作了认真发言。州委、州委政法委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杨副书记、和书记亲自出席了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这一切一切,使这次会议开成了一次规格高、有水平、有质量的会议,让与会同志对司法监督的意义、内涵、方式有了更多了解,为未来我州各级人大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加强联系与沟通、协同与合作、支持与服务奠定了坚实基础。因此,借这个机会,我要代表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向杨副书记、和书记、宋副书记、王院长、王检察长、余副局长、向局长以及13个县市的主任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想在各位领导、同志们精彩讲话的基础之上,简要地总结、概括、阐述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为何要讨论司法监督

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我州各级人大常委会既承担着多重工作责任,也有很多不能忽视的薄弱环节,但这次会议为何选择“加强司法监督”题目来进行讨论呢。究其原因,主要是这样几点因素。

原因之一。是解决现存严峻问题的需要。多年以来,我州各级人大机关在司法监督工作上,存在着很多不足的问题。择要而言,主要是三个问题。

(一)不会监督。表现是。我州各级人大机关的很多同志们,包括我本人在内,缺乏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的知识和能力,我们对司法理论与实践一知半解;对各司法单位的职责与职权一知半解;对司法监督的内涵与方式一知半解„„个个都与司法行家的境界相去甚远,无论是在制定年度工作要点、确立季度工作重心之时,还是在人代会、常委会期间,都提不出有针对性、有见地、有品位的意见、建议。

(二)不愿监督。表现是。我州各级人大机关的很多同志们,包括我本人在内,缺少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的健康心态,我们都有在人大系统工作不能不干事、但不能多干事的思想误区;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两台事不如干一台事的思想误区;都有司法机关是相对独立的专政机关、不要去引发歧义的思想误区„„个个都与司法机关的领导接触不多、交情不深,处于若即若离状态。

(三)不善监督。表现是。我州各级人大机关的很多同志们,包括我本人在内,缺少善抓大事、善抓关键的良好素质,我们对司法系统的亮点、热点、难点不清不楚;对司法司系统的大事、好事、难事不清不楚;对司法系统的改革趋向、发展趋向、进步趋向不清不楚„„个个都不知从何处去监督、从何处找切入点,陷入一片茫然境地。

无疑,这些问题是严峻的。因为,它是人大系统的同志们知识、能力有缺陷的象征;是人大系统的同志们总体工作素质有缺陷的象征;是人大系统的同志们工作态度、精神状态有缺陷的象征。所以,我们必须重视解决好这些现存问题。而边学习、边交流、边对话、边讨论、边工作,就是解决好这些现存问题的重要办法之一。

原因之二。是应和四面八方呼唤的需要。凝神倾听,“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乃是来自四面八方的一种强烈呼唤。

(一)党委在呼唤。表现是:党中央的领导、省委的领导、州委的领导,在很多会议上,在很多场合里,都在异口同声地强调:司法公正关乎社会和谐、关乎党的利益、关乎国家利益、关乎人民利益,必须强化和改进方方面面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包括强化和改进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二)人民在呼唤。表现是。人大代表尖锐批评,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重要职权,但迄今为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却只满足于监督政府,而对“两院”仍然漠不关心、束之高搁„„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失职,必须迅速扭转这种不正常局面。

(三)司法界在呼唤。表现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一个地方的领导班子之一,既要为政府提供优质服务,又要为“两院”提供优质服务,而不能厚此薄彼,不关注“两院”、不为“两院”说话、不帮助“两院”解决困难与问题。„„

无疑,这些呼唤是有道理的。因为,它是党的利益所在、人民的利益所在、司法界的利益所在。所以,我们必须应和好四面八方的呼唤,而我们汇聚一堂,共商加强司法监督工作,就是应和这些呼唤的一种实际行动。

原因之三。是推进红河法治建设的需要。显而易见,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我州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

(一)有利于人大机关提高法律素养。表现是。在交流、对话、讨论司法监督工作的过程当中,人大机关的同志们必然要学习、领会有关司法理论;必然要了解、把握有关司法程序;必然要认识、接触司法单位的行家里手;进而就必然增添司法知识、司法技能、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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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民主政治的前进脚步,我国各行各业的治理工作都必须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人大工作、司法工作也不能例外,我们要共同做好司法监督工作,就必须建立一些科学机制,诸如联席会议制度、司法监督制度、司法调研制度等等。

(三)要努力学习司法领域的知识和人大制度的知识

就人大系统讲,必须努力学习掌握司法领域的知识,起码做半个司法专家;就司法系统讲,必须努力学习掌握人大制度的有关知识,起码做半个政治专家。倘能做到这两点,人大机关与司法机关就会更好地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为地区的司法公正、政治公正、社会和谐、经济发展、民族团结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