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入世对我国法制构建的新冲击
摘要。本文以法理学的视角从wto的司法审查稍度及透明度原则为切入口,依次分析了加入wto后对我国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当按照wto规则和现代法治的要求,实现立法公开合理、行政透明民主、司法公正权威的良好法制环境。
关键词:wto立法行政司法
加入wto,即是机遇,也是挑战,这首先要求我们研究、熟悉wto规则,从法律上、制度上积极作好应对。笔者试图从wto的司法审查制度和透明原则为切入口,分析入世对我国立法、行政、司法制度带来的冲击和挑战。
一、对我国立法制度的挑战
wto透明度原则和司法审查制度,要求我们应当要革除现有立法体制中的弊端,促进立法活动本身的法治化、民主化和公开化,推动高度透明、高效运作的现代立法体制模式的建立,从而迅速提高我国立法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并使我国的相关立法实现与国际先进立法和通行规则相接轨。
(一)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要按照法治原则要求,坚持立法的公开透明操作和立法程序的严格正当性,并按照wto规则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高立法的科学严密性、规范严谨性和规则可操作性。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应当要坚持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反复征询各种利益主体、各阶层社会成员、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要严格坚持立法论证、听政、争论和辩论等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及法律的强制性禁止公开的内容外,应当要将整个立法讨论过程对全社会公开,允许合乎法律规定的社会成员旁听、咨询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等;对于那些与普通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立法,除了应当公开立法目的、立法调查、立法论证等有关资料外,还应当将每个代表的意见、讨论过程、争论论点、不同观点等予以公开,使整个立法过程都实行“阳光操作”,从而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与wto规则的一致性。
与此同时,在立法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国内现实的基本国情,更要注意与国际社会通行法律规则和惯例保持一致或相衔接,并及时吸收世界优秀法律文明成果,始终坚持立法的先进性与开放性。
(二)要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地方立法的透明度,加强人大和司法机关对其立法的审议和监督指导,严格将其立法活动限定在宪法、法律和wto规则范围内,加强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与wto透明度要求相比,我国现有立法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各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自行立法,并以此作为地方和部门“内部规则”的现象比较普遍。所以,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地方立法的透明度,加强人大和司法机关对其立法活动的监督与指导;同时,对那些与现代法治要求和wto规则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及时审查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责令修改,该重新制定的要重新制定,从法律制度上解决立法中存在的混乱无序、质量低劣、相互冲突、越权立法和立法争权争利等现象。
(三)要深入研究wto规则和制度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使自己的立法在不违背wto规则和义务的同时,充分吸收、运用wto规则中的权利规定及具体适用范围,以达到促进我国经贸发展、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和安全之目的。在我国成为wto成员后,我们在立法上的当务之急,一方面要自觉保持国内法律法规与wto规则要求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更要深入研究wto所规定的实体权利和程序规则。在wto实体权利中,我们既要研究一般法律规定,也要研究其规则中的例外、保留、豁免、紧急措施、特别处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保护措施等规定,尤其要研究wto没有规定或没有明令禁止的保护本国经济与贸易的措施、涉及国家经济安全、产业保障机制、开拓国外市场措施、进口救济措施等法律规定;在wto程序规则中,我们既要研究作为当事国进行wto诉讼的提起、应诉、上诉、调解、和解、斡旋、应对专家小组审理、期间等诉讼程序规则及技巧,也要研究作为非当事国“第三方”参与wto诉讼的相关程序、规则、权利及影响等,充分把握和运用wt0诉讼规则和技巧。
二、对我国行政制度的挑战
wto透明度原则和司法审查制度,要求我们应当形成高效顺畅和法治化的政府运作机制,建立廉洁精干的公务员队伍,培养行政机关注重行政行为的公开合法性和依法行政的习惯,从而推动和加快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wto透明度原则以及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诉讼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对我国政府行政运作机制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法治化要求,即“社会对政府政策的公开化、政府行为透明化要求更高,民主化程度要求也更高”。因之,我国在加入wto后,政府部门将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透明度,从观念、习惯到体制等都将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即要求我们的行政机关要按照wto规则和现代法治建设的要求,促进政府行政行为的正当化和合法性,建立依法办事、高效顺畅的政府运作机制,从而提高政府工作的效能和威信,推动社会文明的全面发展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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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案件外,我们要切实做到司法过程和程序的公开,使司法活动从案件受理、审理到判决、执行等能够实行全程透明化运作。
公开、公正、公平是现代司法的最显著特征。在我国加入wt0以后,我国司法机关的“裁判不仅在国内某一区域或当事人身上发生作用,而且会在国际上产生巨大的影响,从而不仅影响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更会影响国家的法制形象和根本利益”。因此,我们必须要“根据wto的公开透明原则,树立公开审判观念,做到审判规则公开及庭审、判决、裁判文书公开”。也就是说,“加入wto后,对审判工作的要求将会更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不仅要符合国家主权原则和法治原则,还要符合wto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应当要“强化几个观念:在主权原则下,坚持非歧视原则,强化司法公正观念;坚持透明度原则,强化司法公开观念;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强化司法公平观念;遵循审判规律,强化审判独立观念”。在具体的司法运作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将所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等法律资料予以公布,而且要将相关案件的司法审理、判决过程及法律与事实认定等司法活动予以公开。条件许可时,可以向全社会公布依法可以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从而使司法可以获得与wto透明化规则要求相一致的良性运作机制,并实现法治社会所要求的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司法判决的权威性以及司法执行的严肃性。
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司法是一种具有高度技术性要求的专业活动,它需要司法人员必须具备深厚的法理功底,谙熟法律法规规定及其精神,熟练掌握司法专业技能等素质。在我国加入wto后,则要求司法人员“不仅要精通国内法和有关涉外审判程序,而且要懂外国法,除了要有国际公法的基本知识外,还要懂国际私法,并精通人民法院可直接适用的有关投资、经贸、海事海商、司法协助、仲裁、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此外,精通外语也是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因此,我们应当要严格按照高标准、高素质要求建立起新型的司法机关人员“职业准入”制度,完善司法机关考试、考核、遴选、晋升、任命等进人用人机制,切实改变过去那种没有经过法律专业理论和技能培训的人员可以直接进入司法机关的现象,同时,要建立起能够对司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法律机制,做到既不妨害司法机关权威性和独立行使司法职能,又能防止和遏制司法腐败、判决不公等不良司法现象的发生。此外,要逐步完善“冤、假、错”案追究制以及对司法人员进行相关考评、培训、教育、监察、惩戒等制度,不断更新司法机关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能力、个人道德修养以及信仰法律、坚定追求社会正义的基本品格,并且将那些业务素质低、道德素质差以及违法乱纪的人员坚决清理出司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