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2009年6月1日起至2009年11月30日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10日)
各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成立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等工作。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6月11日至6月30日)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并按“填报说明”的规定如实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为保证自查效果,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县直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根据《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6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9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组要成立三个重点检查小组,对治理“小金库”工作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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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畅通渠道,落实制度。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各单位“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畅通群众意见反映渠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要认真做好举报电话和人民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举报一件、查处一件。同时,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三)沟通协调,健全机制。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要主动加强同各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和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县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县公安机关要做好“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县税务部门要做好有关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县人民银行要协调商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
(四)强化督导,务求实效。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单位加强督促指导,总结和宣传好的经验做法,督导查办典型案件,评估验收治理效果。对治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整改。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也要结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对所属单位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确保“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