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办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意见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决好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源头治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稳步推进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各项权益。针对建设领域,在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历史拖欠问题的同时,确保不出现新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确保不发生因农民工工资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三、管理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切实制定好具体实施方案,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认真排查梳理,明确解决时限,对新开工项目加强跟踪管理、定期调度。
2.行业主管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建设领域执法力度,规范建设市场监管,把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建设市场准入、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
3.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要明确工资款项数额,监督施工单位及时足额发放,并将发放情况按月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工作措施
(一)坚持源头把关,严格工程发包和施工许可管理
1.严格工程招投标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督,对存在拖欠尚未清偿的建设单位,不准其组织新项目的招标;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对违反规定和显失公平的条款责成建设单位进行修改;投标单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后,方可办理投标手续。
2.严格施工许可审批。自年4月1日起,凡新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建设资金必须到位。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建设单位预筹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率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资金到位率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凡建设单位以往工程拖欠工程款尚未结清或无法提供与项目投资相符的有效资金证明文件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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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建立定期工作会议制度。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农民工工资支付状况,研究相关拖欠问题以及对违规单位或企业的处理意见。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要强化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