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政发〔201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襄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襄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四个襄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推进某一事业发展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财政预算计划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审核批准程序、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于本办法。经国家、省批准设立、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专项资金以及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安排的与上级财政配套的专项资金,适用于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中用于自身发展的项目资金,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不适用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设立、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目录,报市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的实施;

(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根据市政府确定的专项资金目录,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数;

—2—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过程进行自评价;

(五)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理安排预算执行进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做出处理。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保障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相同类型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

第十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由市政府批准。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程序为:

(一)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做出说明,经市分管市领导批示后,由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对于设立的专项资金未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的,由财政部门直接上报市政府。对于涉及多个业务主管部门的,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

(二)财政部门接批复后对专项资金进行初审,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市级当年财力许可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对专项资金

—3—

的设立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和绩效目标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三)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初审后,应做出“设立、暂缓设立和不设立”的建议,并将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四)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结果办理相关手续。对同意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政府批准发文。

第十一条中央、省财政专项资金要求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评价、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各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限满的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之前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和调整项目内容。确需变更和调整项目内容的,应该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政府调整或者撤销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

—4—

经整改无效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专项资金的情形

第十七条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二个月内,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完成专项资金清算工作。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归并和整合情况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报市政府审核,由市政府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四章预算编制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襄樊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襄樊政发〔2004〕15号)同时废止。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