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最终版]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我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务管理尤其是总分所之间财务管理的实质统一,是会计师事务所规范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宣传贯彻《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将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管理情况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在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和年度报备时予以重点关注。财政部将会同部分地区财政部门择机组织专项检查评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指导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全面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财政部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1-

附: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切实做到一体化管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

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

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完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和承接业务,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方面提供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设立监事会、财务监督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方式,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合伙人协议或事务所章程等履行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附表1业务收入明细表

附表2支出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