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工程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及初级、中级职称认定条件[范文大全]
第一篇:民航工程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及初级、中级职称认定条件民航工程系列初级职称评审及初级、中级职称认定条件
涵盖范围和对象
属民航主体系列的工程技术(含飞机维护修理、设备及特车修理、计量检测、维修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技术人员,可认定或评审相应的技术职务。其中:
一、劳务派遣制员工,在我公司工作满二年,并符合规定,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
二、
驻国外办事处、国内营业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原单位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三、
病假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暂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恢复工作一年后方可参加。
四、
全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期间,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五、
离退休人员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六、
受党内处分和行政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七、
正在接受涉案审查,尚未查清结论的专业技术人员,暂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八、
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执行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初级职称评审条件
国家教育部承认的非全日制院校毕业生或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申报“员”级职务。
2.
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申报“员”级职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可申报“助理”级职务。
3.
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申报“助理”级职务。
初级、中级职称认定条件
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可根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要求,由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进行职称认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工作见习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
2.
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二、符合下列条件,工作见习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1.
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认定“员”级职务。
2.
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认定“员”级职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可认定“助理”级职务。
3.
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认定“助理”级职务。
4.
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即可认定“助理”级职务。
第二篇: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条件一、正常申报条件
1.助理职称。(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
应具备员级职务。
2.中级职称。(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4)初中以下学历
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高级职称。(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
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申报材料清单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中、初级一式两份)、附件表(一式一份);正表中主要
工作业绩一栏要填写详细、具体。
2.上一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3.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专业论文要求:(1)必须亲自撰写,不得抄袭。(2)要结合本人工作和岗位实际。(3)字数不少于3000字。业务工作总结要求:(1)要把自己工作的经历写清楚。(2)要把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写清楚。(3)要把发表的论文或取得
了哪些主要成果、奖励写清楚。(4)字数不少于1500字。
4.交验毕业证、初级职称证原件。
5.《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
6.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业绩的相关材料。
7.一寸彩照6张,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两份。凡不按上述要求备齐相关材料的,概
不受理。
三、相关专业类别
建筑工程类:工民建土木工程土建工程园林工程建筑管理建筑施工建筑装饰建筑设计市政测量安全工程建筑预算给排水建筑艺术设计腐蚀与保护水暖与保护水暖热能水电安装铁
路桥梁造价工程等专业经济类:会计经济统计等专业机械机电类:机械机电锅炉设备安装水
利电力电气电子等专业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
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
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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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