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方案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指导思想;法律依据和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和范围;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工作要求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紧密结合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制度,进一步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全面完成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申请登记,到所在辖区国土管理中心所或调查小组领取《农村居民建房申报表》和土地登记申请书,按照要求填写表格后,连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等文件资料、各乡镇是全县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的责任主体,县政府已将该项工作列入各乡镇年度考核目标、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争取农民群众的支持,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乡镇要在试点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平稳有序加以推进、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县政府将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需要,采取县政府拿一点(每个合格卷宗,县政府补助10元)、乡镇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从土地收益中拿出一定的款项作为落实此项工作的工作经费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紧密结合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制度,进一步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法律依据和工作原则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土地登记办法》;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6.其它法律法规等

(二)工作原则

1.依法申请登记的原则;

2.依法确权的原则;

3.沿用性的原则;

4.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原则;

5.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来源合法的原则;

6.分工负责的原则

三、工作内容和范围

(一)工作内容

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全面完成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以全县第一次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结束时间为基点,重点对1991年以来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初始登记;对1991年以前漏登的,依法予以登记

2.已经登记发证的,不再进行登记发证;对权属、界址、土地利用状况等发生变化的,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3.通过调查,对存在争议的土地由各乡镇、办事处、白杨林场、范集工业园区(统称乡镇,下同)进行调解,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纠纷

(二)工作范围

全县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均属本次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范畴。具体包括:

1.村集体以及乡镇集体所有土地;

2.集体建设用地;

3.农民宅基地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

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申请登记,到所在辖区国土管理中心所或调查小组领取《农村居民建房申报表》和土地登记申请书,按照要求填写表格后,连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等文件资料,一并提交所在辖区国土管理中心所或调查小组。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需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出具使用情况以及是否属于本村村民的说明,由乡镇政府签字认可,报县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如符合村庄规划,采取置换方式报市政府办理审批手续。

(二)地籍调查

1.内容

(1)对本辖区集体土地的地理位置、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状况进行调查(土地分类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标准划分),填写《农村居民建房申报表》和《地籍调查表》。

(2)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2.方法

(1)各乡镇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各行政村抽调若干人员(每小组3—4人),组成若干个外业调查小组。

(2)按调查计划,分片公告通知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到场指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指界人为土地使用者。

(3)各调查小组到各村民小组后,从村民小组宅基地的一个角开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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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依规操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过去形成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对于“有证无地”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无权属来源或者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规定,认真遵守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五)提供优质服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在办理用地审批的同时,办理土地登记的相关手续,要及时将用地审批和有关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公告,保障群众知情权。在用地户获得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后,及时报县政府批准,颁发土地有关证件。

(六)落实工作经费。县政府将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需要,采取县政府拿一点(每个合格卷宗,县政府补助10元)、乡镇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从土地收益中拿出一定的款项作为落实此项工作的工作经费。要严格执行确权和登记发证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搭车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增加农民、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