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管理办法[模版]

采矿权审批登记会审制度

为确保采矿登记审批发证工作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和市、县人民政府改革审批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县国土资源局登记审批受理权限和审批时限

(一)审批受理权限

申请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由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审批时限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要申请人修改或补充资料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申请时间从修改或者补充资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二、采矿权申请审批工作按受理-审查-会审-审核-批准-通知-发证-公告-存档、备案和信息处理等程序进行

(一)受理

申请人将有关采矿登记资料交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资源管理股登记后,由具体受理工作人员在受理程序中按照不同的登记类型(矿区范围预留、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注销),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规定要求提交申请登记资料(见附件)。

申请资料不全的,受理人填写《采矿权不予受理通知》,说明原因,及时退还全部材料。

(二)审查

地质矿产资源管理股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是采矿权申请审查人。审查人对采矿登记申请资料要及时录入采矿权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并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按规定予以补充完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充完善资料的,则视为放弃采矿申请。审查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1、报送的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采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

3、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科学合理;

4、矿山生产规模、设计服务年限与设计利用储量是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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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矿山所在地的村委、乡(镇)国土所是否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6、申请的矿区范围内矿业权有无重叠;

7、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审查合格,同意登记的,审查人需填写采矿登记审批责任表。审查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三)会审

新立采矿权审批发证实行会审制度。审查人对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提出审查意见,由矿产资源管理股集体初审后,将材料报送局会审领导小组会审并在会审责任表上签署意见。会审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会审内容:

1、采矿权申请的矿区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是否属国家出资、财政出资形成的矿产地;

2、矿产资源储量占用情况;

3、矿山开采方案、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4、申请的项目是否符合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5、采矿权申请人先前有否违法采矿行为,是否已依法接受处理;

6、采矿权用地复垦利用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四)审核

矿产资源管理股股长是采矿权申请审批工作审核人。审查人将会审后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交审核人审核。审核人重点审核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会审人的意见是否明确、全面。

审核后,审核人在《采矿权审批责任表》审核栏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批准

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分管领导是批准人;分管局领导外出时,则由局长或值班局领导审批。

批准人参考审查意见、会审意见和审核意见,明确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结论意见,并在《采矿权审批责任表》签发一拦签字批准。批准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通知

领导签发后,对准予登记的,由审查人向申请人发出《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不准予登记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通知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发证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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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到国土资源局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登记费后,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八)公告

矿区范围公告。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县国土资源局应按国务院241号令第八条的规定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九)存档、备案和采矿权信息处理采矿权申请审批全过程完成后,审查人将申请审批材料按顺序编号并编制资料目录,立卷存档

自颁发采矿许可证后30日内,审查人将两套发证资料及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档案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附件: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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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管部门对停办或关闭矿山的批准文件、图件(原件1份);

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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