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一)提出申请

l、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土地变更实发之日起30天内到土地所在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一)提出申请

l、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土地变更实发之日起30天内到土地所在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属土地转让,需由土地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时申请:

(1)、权利人变更名称、地址;

(2)、变更土地用途

(3)、变更土地权属性质

(4)、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土地作价入股,以土地联营合作、赠与、继承和企业被收购、兼并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

2、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证

(3)、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或护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4)、企业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个人变更姓名的需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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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人员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或更改土地证,加盖公章

3、权利人凭回执、身份证明领取土地证,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出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并复印土地证一份存档,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号码。

(五)登记土地变更程序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