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报批中的地籍报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

及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0】

7号

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市农委制定的《北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北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区县政府,要及时发现问题,注意总结经验,加强与市有关部门沟通,不断完善《方案》和《办法》,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北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一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解决好“三农”问题的精神,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和合法有序流转,推动城乡规划建设顺利实施;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积极性,有效解决农村土地产权不清问题,保障农村土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和农村地区基本建设顺利开展,支持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国土籍【2008】

87号、《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京国土籍【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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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土地权利归属和进行土地登记,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