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土地承包金制度的多方面意义

内容摘要:在我国现阶段确立土地承包金制度,有助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有效实施,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增强农民集体观念,促进农村的稳定;解决农村公共事业等投入匮乏问题,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体现。关键词:土地承包金制度农村农民

我国当前土地承包金制度立法欠缺。如专门调整规范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首次以法律直接规定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在承包合同的条款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中均未提及土地承包金,仅在第45条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其他方式的承包中,提到承包金的确定、议定问题;现行的《物权法(草案)》虽然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可在整个条款中也未涉及到土地承包金的问题。这不是说在我国法律上没有确立土地承包金的必要,相反地在我国现阶段,确立土地承包金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有助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有效实施

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尤其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其重要性自不必说。但是在各行各业急需大量用工、人员可以自由流动的今天。如果取消了土地承包金,完全采取“无偿”的方式,那么上述具有成员资格的农民也会要求自己的一份土地。近些年来,我国农村许多地方弃耕、抛荒或毁田、滥占农地建房等破坏地力、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的出现固然是农地经济效益的低下造成的,但土地承包金的约定不明,承包人责任不清显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规定适当的土地承包金对土地承包人起着一定的“刺激”作用,它意味着如果土地承包人不积极行使土地权利获得较大收益的话,将会无利可图甚至得不偿失,从而刺激农民要么积极有效地使用土地,要么一心一意去从事其他工作或放弃土地承包,或将土地流转出去交给有能力有条件能使土地较大增值的人使用。这样土地承包金的确立,既使得无能力或不愿意种地的人打消了白白获得土地的念头,又使得有能力、有愿望种地的人通过自愿承担相应数额的土地承包金的方式获得适合自己需要的土地,从而保证土地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使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实施既注重了公平又兼顾了效率。

有助于促进农民增收

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系列的农村改革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包括取消城乡统筹、农民的各种集资收费、农民的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调整农业特产税,就是要减轻农民负担,积极促进农民增收。那么怎样做到减和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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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灭了土地私有制,我国的土地是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我们知道,集体都是由成员构成的,那么集体的权利应怎样行使。怎样更好实现集体土地的价值。“人民公社”的失败已经表明由全体成员作为整体共同行使集体财产权利的做法是违背客观经济规律、不足取的,而农村土地改革的成功却表明以成员个体或家庭分别行使部分集体财产的权利更为积极有效,而且集体与土地越脱离、使用者与土地越紧密,越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因此,我们要实行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更为彻底的分离,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内涵,这一点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已体现。

这里要解决一个问题。既然农村土地为劳动农民集体所有,从某种意义上说自己就是土地的主人,自己使用自己的土地还要交承包金吗。事实上,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其主体是农村集体,农村集体是由村内的全体成员组成的,是以团体面目出现的,农村集体成员或农户是以单个自然人或个体出现的,所以农村集体作发包方,农村集体成员或农户作承包方,符合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论。因此,土地所有人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收取一定土地承包金,是符合所有权理论的,也是现代社会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后,土地所有人实现所有权的重要体现,否则极易导致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淡化、虚无化。因为《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物权法(草案)》明确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的法律地位,如果是无偿,那长此以往,集体所有权就难得到体现,土地承包经营户就会产生土地私有的观念,其带来的不利的社会后果是难以预料的。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金制度的确立意义深远。在我国土地承包金存在的客观性不容质疑的现阶段,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是一种物权性权利的今天,我们法律没有理由对土地承包金不进行调整规范。当然建立土地承包金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但不可照搬,我们应立足本国,充分考虑我国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两种不同承包形式,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承包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