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问题研究与对策

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的耿海滢律师总结多年办理农民工讨薪维权案件经验,分析认为:对于农民工维权案件目前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难以区分,不利于农民工维权

在众多的的农民工案件中,大部分农民工直接受雇于包工头,包工头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务关系,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样,如果包工头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是不能起诉建筑公司的。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农民工权益难保障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凭证,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但是劳动合同签订率很低,不足10%,农民工直接找用人单位索要工资时,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往往拒绝承认其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加之没有其他的证据,造成农民工讨要工资时求告无门。农民工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的保障,只能确认与用人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增加了维权的困难。

(三)超时间劳动现象普遍,加班工资难以保障

农民工从人数上来看,绝大多数从事的是建筑工程工作,加班加点现象更加普遍;并且,用人单位(或包工头)也很少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包工头往往与农民工约定日工资标准,如架子工每日工资70元,小工每日工资45元等;或者直接按照工程量约定。无论其工作多长时间均以此为准,并且考勤记录也只是记载工作天数,几乎没人统计每日工作的时间。因而对于建筑工地的农民工来说,加班加点工资难以保障,不仅是缺少劳动合同难以认定的问题,还涉及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再确认劳动关系后加班时间证明的问题。由于建筑工地被拖欠工资的,往往以拖欠劳务费(劳务关系)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就无法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性规定来要求加班工资了。

从事餐饮、保洁、保安等服务业以及加工制造业等非建筑行业的农民工,虽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比较容易认定,但存在的严重超时工作和不支付加班费的问题同样严重。

(四)收取押金、克扣工资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能向其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但有些单位仍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比如以前办理的苏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拖欠工资一案,用人单位某汽车销售公司不但收取了1000元的押金,而且无故扣发了苏某一个月的工资,最后通过劳动仲裁将拖欠的工资和收取的押金要了回来。

(五)农民工维权成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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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或者银行工资存折,此外还有工作过程中发放的工作服、胸牌、进出证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3、如果实在找不到以上书面的证据,最好在与用人单位或者承包人沟通或者协调的时候做一个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一个辅助证据使用。另外,同事之间的证人证言同样也可以作为证据。

4、如果决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劳动争议案件最好不要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超过了会得不到仲裁委的支持;同样,如果是劳务关系的民事诉讼也不要超过2年,以免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