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农业大学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办函〔2008〕870号【发布日期】

2008-12-01【生效日期】

2008-12-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农业大学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函

(环办函〔2008〕870号)

山东农业大学:

根据我部《关于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环办〔2008〕28号)的要求,你校于2008年5月26日至2008年11月25日期间进行了内部整改。经查,你校通过六个月的内部整顿和学习,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重要性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在内部管理方面采取了有效的改进措施,并达到了整改要求。现整改期已满,我部批准你校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自即日起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你校应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认真抓好各项质量保证措施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发布单位】

环境保护部【发布文号】

环办〔2008〕70号【发布日期】

2008-09-18【生效日期】

2008-09-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第三产业项目迅猛发展,这些建设项目成为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部分项目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市民投诉的热点。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切实从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投诉纠纷,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随着城市人口增长、产业布局调整和规模扩大,环境容量受限,环境敏感程度增强。据对11个城市的调研统计,市、区(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占到当年审批总量的60%以上,有的高达90%。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进步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既希望政府加快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也期待着改善居住条件和享受方便的餐饮、娱乐、医疗等服务,但由于项目的环境影响,多数居民不希望这些项目建在自己家附近,造成矛盾心理。目前,围绕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诉、信访已占环保投诉、信访总数的60%~80%。有的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备受社会关注。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在健全法规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依法科学审批、加强过程监管、推进公众参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呈现不断加强和逐步规范的良好势头。但也存在法规不配套、规划管理不严格、公众参与不规范、监管不力等问题。因此,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充分认清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坚持依法科学审批,加强全过程监管,努力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投诉纠纷。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一)扎实推进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提出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议,在规划的编制和控制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着力解决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问题,努力从决策源头防止建设项目与环境功能交叉错位。当前,应重点推动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城市垃圾处理、道路交通、房地产开发、输变电工程等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着力解决城市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问题。对未列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受理其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严格审批环境敏感城市建设项目。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批城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执行。对选址敏感、影响面大、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要严格把关、慎重审批。

1、严禁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的核心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的建设项目

2、严格审批城市道路交通项目。对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城市道路交通项目、涉及搬迁量大的其他交通类项目,在环评文件和批复中必须明确噪声防护距离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3、严格审批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科学论证项目的环境影响和选址的合理性,注意周边环境问题对拟建项目的影响,在环评文件和批复中,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房时必须公示有关环评及环保验收信息;在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及可能危害群众健康的区域内不得审批新、扩建居民住宅项目。

4、严格审批餐饮、娱乐业项目。应在环评文件和批复中,明确有餐饮门面功能的房地产项目必须修建专用公共烟道,划定噪声防护距离和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项目的选址、烟道设置、排放口与敏感目标的间距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对选址敏感的城市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全过程管理,做到建设之前有审批、建设过程中有检查、建成运行后有监督,切实防止和减少环境矛盾纠纷的发生。

1、加强建设期环境监管。发现施工噪声、扬尘扰民等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防止诱发矛盾纠纷。同时,要加强项目前期的现场监管,杜绝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问题发生。

2、严密组织试生产核查。将当地政府和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审批时承诺的拆迁安置、解决饮用水、建造隔声屏等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工作纳入核查重点,对未全部落实和兑现的,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批复同意其投入试生产。对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运行或生产的企业,必须依法进行查处。

3、严把竣工环保验收关。将当地政府和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审批时承诺的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污染防治设施、拆迁安置等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内容,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凡未落实到位的,一律不予通过验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房地产验收批复中,应明确要求开发商在预售房时,必须将经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状况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三、完善适应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监管机制

(一)完善公众参与工作。对布局在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除外)必须进行公示。通过上门走访、听取居委会意见和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减少后续矛盾。各地应当对变电站、垃圾压缩站、公交站场、医院等涉及公众利益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的公众参与工作进行细化,特别是通过细化和修订公众参与调查表,使得公众参与调查能够客观反映公众反对项目建设的原因,使环评管理有据可依。

(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当地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将城市建设规划及其规划环评中能够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开,建立城市建设规划公众参与平台,严格规划管理,防止规划频繁调整变更形成选址不当,造成既成事实,带来具体项目与环境功能要求相冲突,引发环境纠纷和投诉。对现已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发电、变电站进行全面调查和监测,收集相关实测数据,形成监测报告和分析报告。同事,适时将报告向公众发布,在主要媒体开展科学知识普及和正面报道,用事实消除群众的担忧和疑虑。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密切联系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积极推进电网规划、轨道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环评。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当地城市垃圾处理、道路交通、输变电工程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和年度建设计划,针对立项、规划和验收等环节的不同特点,细化有关环保的协办审批要求,特别要明确对项目周边的环境敏感目标实施有效控制的要求,提前介入,防患于未然。对扰民等污染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限期解决。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9号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发布单位】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9号【发布日期】

2009-09-28【生效日期】

2009-09-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9号

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变更和重新核定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有关事项(2009

年第六批)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变更的单位进行了审查,并对环评专职人员发生变化的单位资质进行了重新核定(2009年第六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以下13家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变更后的机构名称详见附件一):

(一)河北省气象科学研究所

(二)黑龙江省环境物资供应站

(三)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

(四)江苏久力咨询有限公司

(五)杭州东天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六)福建省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七)中铁郑州勘察设计咨询院有限公司

(八)南阳市环境保护工程有限公司

(九)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十)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十一)重庆绿色科新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十二)四川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

(十三)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二、因环评专职人员发生变化,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以下13家单位资质予以重新核定(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二):

(一)北京一轻环境保护中心

(二)佳木斯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三)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四)靖江市环保事务所

(五)宁波甬绿环境保护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六)南昌市环境保护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七)湖北省十堰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八)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九)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

(十)梧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十一)云南环境科技服务中心

(十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十三)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

三、同意以下18家单位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一)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

(二)辽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三)辽宁辐洁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四)双鸭山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

(五)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六)复旦大学

(七)镇江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八)江苏嘉溢安全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九)温州市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院

(十)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十一)安徽巢湖污染治理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十二)山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十三)中铁郑州勘察设计咨询院有限公司

(十四)邵阳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十五)韶关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

(十六)河池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十七)巴中市绿叶环评有限责任公司

(十八)格尔木市绿创环保科技咨询服务部

四、对遗失资质证书副本的邵阳市环境保护研究所予以补发证书

请上述第

一、

三、四项中的单位于60日内,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四项中的单位携带原资质证书正本原件)到指定领证地点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一项中的单位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第二项中的单位应于30日内,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指定领证地点领取资质证书,其中取消资质的单位须交回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并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手续。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单位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缩印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领证地点: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资质管理与培训部(北京安外北苑大羊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对面领地商务楼a座1001室)

联系人:闫馨壬刘金洁

联系电话:(010)51095497

附件:

1.各单位变更后的机构名称情况

2.各单位资质重新核定情况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各单位变更后的机构名称情况

序号

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变更后的机构名称

1

河北省气象科学研究所

国环评证乙字第1210号

河北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

2

黑龙江省环境物资供应站

国环评证乙字第1719号

黑龙江环盛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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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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