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保证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促进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推动实现绿色华电,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单位为满足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管理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及水土保持监理合同等,对项目建设过程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的专业化中介服务活动。

环境监理工作的时限为从项目开工前至项目通过竣工环保和水保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单位在中国境内全资或控股开发的所有建设项目。境外项目依据项目所在国家相关法律参照执行。

第四条应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

—3—批复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文件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的项目;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和水土保持监理的项目。

第五条集团公司原则上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环境监理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水土保持监理在同一建设项目合并开展。国家级审批的水电项目必须将环境监理与水土保持监理合并开展。本办法适用于此情形。若环境监理与水土保持监理分别开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是集团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二级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将环境监理开展情况纳入环保“三同时”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产业部门负责配合科技环保部做好相关产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落实,并负责督促、协调环境监理所提问题的落实。

第八条二级机构是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总体负责单位,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落实所属区域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第九条各项目建设单位是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必须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二级机构有关政策、规程、标准、制—4—度、技术措施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第十条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监督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环保监督中心”)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受集团公司委托对环境监理工作行使指导与监督职能,负责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方案及“三同时”工作中环境监理部分监督管理,并对环境监理服务机构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集团公司暂委托贵州华电乌江水电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水电项目环境监理的指导和监督职能。

第十一条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根据监理委托合同授权,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独立自主的、按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及效果实施监理。

第三章环境监理机构资质和选择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环境监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并积极开展该项工作。建设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取的原则招标确定环境监理机构。监理机构资质的选择应满足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要求,列入集团公司黑名单的环境监理机构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选择确定环境监理机构前应编制招标技术规范书,规范书的审查原则上由二级机构组织审查。

第十四条在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环境监理

—5—机构签订环境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全面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时限、范围等条款,明确建设单位和环境监理机构各自的职责和义务。监理单位应将环境监理方案及环境监理实施细则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建设单位并取得批准同意意见。

第十五条受委托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水土保持监理资质,从事工程设计(环境工程、水保工程)、工程咨询(环境工程、水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水土流失评价、环境监测和环境评估、水土流失监测和评估的企事业或技术服务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5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2.具备2名以上注册环境影响、水土保持评价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水保工程师);

3.具备8名以上持有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环境监理的相关业务培训;

4.具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环境评价、生态、安全及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环境监理经验的人员;

5.具备满足环境监理工作要求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车辆等,有较完善的办公信息系统及设备;

6.具备完善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规程、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6—第四章环境监理的职责、工作内容和程序第十六条环境监理是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环境监理合同约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1.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水保方案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水保方案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

2.发挥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水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水保验收工作

3.根据工程进度,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以驻场、旁站及巡查方式实行监理

4.及时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水土保持监理报告)、项目变更环境监理专题报告、环境监理总结报告(水土保持总结报告),并以月报、日报的形式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项目进度和真实情况

5.对环境监理工作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重大问题,视严重程度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和考核

6.应建立环境监理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制定环境监理工作制度,不断提升内部管理和业务水平;建立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做到清正廉洁

—7—7.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装备,以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

8.应保守项目建设单位的技术和商业机密

9.接受各级环保、水保部门和集团公司、二级机构对环境监理工作的现场检查及监督,参加环保、水保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水保验收会议,报告相关环境监理工作和监理成果,定期向当地环保、水保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及二级机构、集团公司上报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环境监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并不局限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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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会同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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