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规范资金拨付流程,保证资金安全、及时、足额拨付,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文【2008】
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分为项目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科技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遵循“科学规范、快速严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及资金使用单位按照《青岛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项目资金拨付流程
第五条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预算的确定。市科技、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各自职责,对当年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审核及经费预审后,报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年度科技专项资金明细预算。
第六条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的确定。年度科技专项资金明细预算确定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分批次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确定项目内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所属区市、项目经费预算等。
第七条指标文件的制定。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按照年度科技专项资金明细预算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分批次科技发展计划指标文件。
第八条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和指标文件的下发。市科技局负责在科技发展计划指标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和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的指标文件下发到单位;市财政局负责在科技发展计划指标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市财政局转拨的指标文件下发到各区市财政局。第九条项目资金拨付形式的确定。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按项目承担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或工商注册地拨付。单位行政隶属关系或工商注册地属区市的,市财政局将补助指标下达给各区市财政局,由各区市财政局转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中央、省驻青企业的,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条计划项目任务书的签订。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科技发展计划和财政指标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市科技局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具体内容、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及具体用途、区市及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单位银行账户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
属市本级直接拨付的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发展计划和财政指标文件下达并签订项目任务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已签订完毕的计划项目任务书原件1份(未在市财政局办理过拨款手续、银行账号未在市财政局备案的单位,还需携带单位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填制“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印鉴卡”),到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属区市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比照上述流程,到区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区市财政局应按程序在科技发展计划和财政指标文件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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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条中央、省下达地方的科技专项资金拨付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对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纪律检查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