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及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强化监管,加强政府引导,增强公众意识,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形成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政府积极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促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不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安排要求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我市至2010年节能减排主要目标是: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年的2.15吨标准煤下降到1.72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8.67万吨;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5.17万吨,在20*年的基础上削减10.4%;

清洁能源使用率提高到50%以上;

城市市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

城市生活垃圾(不含一市三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90%;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以上,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左右;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达到50%。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投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严把节能、环保等市场准入门槛。由市发改委会同经贸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建立新开工项目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项目审查问责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各级投资管理部门对焦炭、电石、黄磷、铁合金、电解铝、氧化铝、钢铁、水泥、海绵钛等行业的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标准以及权限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建设项目。

严格执行国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差别电价标准,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区(市、县)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落实好我市至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方案和分区域、分年度的具体工作计划。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措施,结合区域功能转换、行业结构调整和零星工业点整合,淘汰钢铁、电力、化工、有色、建材等行业中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耗能设备和产品。市煤炭局要加大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力度,淘汰生产能力低下、破坏资源的小煤矿。市安监局要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小煤矿数量控制在100对左右。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市、区两级政府依法予以关停、淘汰;市质监局、市环保局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市、县)及相关单位,严格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并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各区(市、县)执行情况。同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并积极争取国家的专项补助。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0号令),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先进生产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产能、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大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使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鼓励发展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农产品加工、绿色食品和现代中药等特色产业,培育体现我市资源优势和具有区域特色的轻工产品,提高技术含量和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市商务局要落实外贸进出口调控措施,重点支持节能环保型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优势农产品出口;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公告20*年第44号),提高加工贸易的准入门槛,逐步淘汰产品和技术水平落后、社会效益低下的加工贸易,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严格控制高耗能设备的进口,适度进口可再生利用的废旧物资,鼓励进口能耗及环境成本低的产品。市招商局要认真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24号令),鼓励外来投资进入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投资项目,促进外来投资产业结构升级。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遵循“以资源定规划,以规划促项目”原则,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市发改委要制订促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水电、太阳能、沼气、替代石油、生物质能、地热能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实施示范工程。同时,促进生物柴油产业化生产。市环保局会同有关单位要巩固清洁能源工程和烟尘控制区建设成果,坚决取缔违法使用燃煤锅炉。调整能源结构,大力推广使用电热、煤气、液化气、二甲醚等清洁能源。市煤炭局要限制开采高硫煤,并联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依法实施关闭。市农业局要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积极推进农村以户用沼气池建设为主的农村生态能源建设工作,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十一五”期间,建设“四改一气”12万套,基本实现农村沼气覆盖;第一产业增加值平均每年增长5.5%,到2010年达45.2亿元。

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灵活运用财政补助、银行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积极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和外资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共性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及产业化,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规定》(国发[20*]7号),大力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市旅游局要加快发展绿色旅游业,发展具有我市特色的旅游商品。对具有发展前景、市场广阔、在农村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旅游商品生产单位,给予必要的扶持,带动我市绿色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十一五”期间,旅游总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大力发展物流、社区服务、金融、信息、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重点培育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十一五”期间,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左右。市发改委、市科技局、信息产业局等单位要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趋势,落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推进电子信息、新型能源、新型材料等产业化基地和项目建设,建立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制造业技术服务体系,尽快形成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品牌产品、产业基地和出口创汇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30%左右,2010年占全市gdp比重达到20%左右,占全市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0%以上。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认真贯彻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市发改委、经贸委等单位和各区(市、县)政府及各重点企业要制定“十一五”节能改造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围绕燃煤工业炉窑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节能工程,重点抓好有色、钢铁、电力、建材、煤炭、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企业节能工作,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示范工程和重点项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市建设局要积极组织实施低耗能、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十一五”期间要完成15%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市发改委等单位要大力推广应用节能型灯具、高效节电新光源和节电控制装置,市直机关事务局要在市直机关办公场所率先改造使用节能灯具;市城管局要加快实施城市公共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使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能耗在现有基础上降低20%以上。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快我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要在现有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21万吨的基础上,确保新增日处理污水能力达到45万吨。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必须于2009年底前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并确保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推动全市公共建筑、宾馆饭店、生活小区和住宅中水回用设施建设,逐步提高中水回用水平。到2010年,*市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削减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1749吨。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重点抓好“两湖一库”饮用水源区环境保护,今、明两年全面完成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十一五”期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6%以上,主要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条件具备的区域,设置警示宣传标志、界桩和围栏。

(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市环保局等单位重点要抓好现役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各发电企业新建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机组,要将脱硫设施、烟气在线监控装置与发电机组同步投运。“十一五”期间投运脱硫机组160万千瓦(含*电厂),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13.6万吨。在加快清镇电厂异地建设的同时,确保*发电厂两台200mw机组和清镇电厂两台200mw机组已建成的烟气脱硫设施脱硫率达到95%以上。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政府安排必要的资金作为引导性投入。市、区(市、县)两级政府要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高效节能产品、节能技术和节能新机制的推广;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及监测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清洁生产重大项目;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奖励等。

自20*年起,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1000万元,市减排专项资金也要加大投入力度,并根据需要逐年递增,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占财政支出预算的比重逐步上升。制定《*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确保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市、区(市、县)有关部门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中要对节能减排予以大力支持。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黔府令[2006]第64号)的要求,尽快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面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加大对区域内重点流域范围的生态建设和综合治理投入力度。要加大对企业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力度,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按规定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及运行维护,收费不足以弥补运营成本的,由当地财政予以补助。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全面加强矿山的生态治理和恢复工作。全面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加强使用管理。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向国家、省申报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助。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市循环办等单位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对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的要求,推进落实《*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筑府发[20*]60号),每年选择10—20户单位作为循环经济试点,从试点单位中选择3-5户作为循环经济典型示范企业;加快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创造条件推行城市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和中水回收利用工程建设。

着力抓好产业园区示范试点。以*市开阳磷煤化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基地、息烽循环经济磷复肥示范基地、清镇市循环经济煤化工生态工业基地为重点,以修文医药产业园区生态化转型为试点,积极探索园区内土地集约管理使用、集中供热、供水、供气的运行机制和废物、废水集中处理的有效模式,大力推动园区建设。按照“一年一个批次,两年一个周期”的原则,每年重点建设一批循环经济试点项目,抓好项目建设的跟踪服务事后评估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宣传。

全面扩大循环经济实施范围,将试点工作由项目向行业和功能区域延伸,加快从企业、工业园区、区域经济三个层面建立生态工业体系。到2010年,*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白云经济开发区、开阳县、清镇市、息烽县的区域循环经济产业基本形成规模。

(十三)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市发改委、水利局、城管局要按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原则,建立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体系,减少废污水排放量,加大大型灌区建设和城区供水管网的改造力度。市发改委、经贸委、城管局等单位要执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推广蒸汽冷凝水密闭式回收和污水回收利用等技术,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和矿井水资源化利用率。市城管局要根据有关规定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市城管局、林业绿化局要在市政、环卫、绿化、景观等领域扩大使用河水、雨水和中水。市农业局等单位要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十一五”期末,重点行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8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至40立方米/万元,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比“十五”期末降低5%。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市经贸委等单位要落实国家《“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06]2913号)和《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磷渣、磷石膏、脱硫石膏、粉煤灰、赤泥等工业废弃物规模化利用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地实现废弃物资源化。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禁止和限制墙体材料消耗粘土资源。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市商务局要积极探索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运行机制,整合现有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培植和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城管局、建设局、循环办要建立健全全市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含废弃电子产品)分类体系建设,编制并组织实施《*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城市生活垃圾和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鼓励利用生活垃圾发电、餐厨垃圾再利用,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市卫生局须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将医疗废物100%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禁止转让、买卖、丢弃和回收利用医疗废物。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达90%。

(十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市经贸委、环保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市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46号),全面实施《*市清洁生产总体规划》,以“节约、降耗、减污、增效”为核心,在钢铁、化工、医药、建材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物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的转变。市农业局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农业清洁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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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公共机构率先垂范。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要配合市政府目标办建立科学的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降耗工作纳入部门工作目标管理,制订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情况严重的要追究一把手的责任,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四十三)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区(市、县)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抓好办公楼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建立公共机构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减少供热锅炉、空调系统的能耗;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坚持节电、节水、节油和节约办公用品,降低费用支出。

十一、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构。成立*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和减排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成立*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管理工作的综合机构;成立*市节能监察支队,为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所属节能监察执法机构,实施全市节能监察和节能执法工作。成立*市人民政府污染减排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污染减排管理工作的综合机构。各区(市、县)政府也要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保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