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
1、统一采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使用的《产排污系数手册》,不得采用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
2、《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没有涉及的行业,可根据企业生产采用的主导工艺、原辅材料,类比采用相近行业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比如新疆番茄酱生产企业类比蔬菜、水果罐头制造行业(1453)中的“桃罐头”的产排污系数。更新调查技术路线产排量的核算方法③物料衡算法: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采用物料衡算法时应注意:对企业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从物料平衡分析着手对企业的原材料、辅料、能源、水的消耗量、生产工艺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使测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更新调查技术路线三种方法使用原则(1)以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为主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监测数据符合《工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中有关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认定规定要求的,优先采用实际监测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没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监测数据的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2)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采用。更新调查技术路线更新调查技术路线种植业利用调整后的各县市(区)旱地与水田的污染物流失系数以及调查获得的播种面积、地表径流与地下淋溶的污染物流失比例等基础数据,通过软件自动核算种植业污染物流失量。更新调查
技术路线更新调查技术路线养殖专业户估算:首先,从农业部门获得当年所有规模以上(以养殖专业户的规模为准)畜禽养殖的存、出栏量;其次,通过发表调查可以获得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存、出栏量;两者之差即为当年养殖专业户的畜禽养殖的存、出栏量;然后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以及当地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养殖专业户的清粪方式比例估算出主要污染物的产排情况。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饲养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户:生猪≥50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出栏)。更新调查技术路线更新调查技术路线更新调查技术路线更新调查技术路线本次生活污染源调查仅包括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和机动车污染源,不对单个三产活动单位进行调查。其中,城镇居民生活是“大生活”的概念,含“三产”等服务行业污染排放,生活污染物产生系数在污普基础上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调查表所需的区域性信息,由当地环保部门协调同级统计、城建、发改、经贸、水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并负责填报和审核。机动车污染源调查表所需车辆分类登记数量信息,由当地环保部门协调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负责填报和审核。更新调查技术路线产排量的核算方法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利用调整后的城镇居民产排污系数法,根据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基础数据,通过软件自动核算生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机动车:通过调查表获取机动车的在用数量,应用机动车污染源产排污系数,通过软件自动核算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量。更新调查技术路线更新调查技术路线更新调查技术路线地区排污总量的计算工业、农业、生活(含机动车)、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构成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其中: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业排放量+农业排放量+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污水处理厂除外)+城镇生活排放量-污水处理厂去除量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业排放量+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污水处理厂除外)+城镇生活排放量+机动车排放量(仅限氮氧化物指标)数据审核和质量保证数据审核的程序更新调查数据实行四级审核制度,即调查对象内部审核、调查人员审核、环保部门联合会审和抽查审核。
(一)调查对象内部审核工业源的调查对象需对填报的更新调查表进行内部审核。调查对象内部审核实施三级审核制度,即填表人自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和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审核。数据审核和质量保证
(二)调查人员
审核调查人员审核内容包括。(1)必填项目是否填报齐全;(2)能源、水、主要原辅材料、主要产品产量、生产(运营)工况、污染处理设施及运行状况等基本情况是否与有关台帐、票据和实物相符;(3)指标填报的是否准确;(4)调查对象内部是否进行了内审并加盖印章;(5)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如能源消耗与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固废产生量,水平衡,主要产品产量与能源、水、原辅材料消耗量的关系等。数据审核和质量保证
(三)环保部门联合会审由各级环保部门组织污染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有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更新调查数据进行联合会审:会审内容包括与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日常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污染申报数据进行核对,并分析原因,确定数据填报的可信度;分析对比环境监测、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结果的代表性,确定调查对象填报的一组数据的合理性;根据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主要工业产品产量、能源消耗情况、重点行业发展趋势、人口等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审核,宏观把握各地区数据。数据审核和质量保证
(四)抽查审核1、抽查工作程序更新调查的抽查工作分三级进行,即地州市级环保部门组织对县市(区)级更新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工作,自治区组织对地州市级更新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工作,国家督查中心组织对自治区更新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级更新调查数据质量和更新调查工作的主要依据。数据审核和质量保证2、抽查比例抽查方法采用随机抽样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抽查比例既要满足质量控制要求,又要考虑实际资源(人员配置、时间要求、经费保障等)的可行性。地州市级环保部门抽取辖区内不低于被调查对象数量30%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自治区级环保部门随机抽取两个地州市,并对这两个地州市的不低于被调查对象数量20%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国家督查中心对自治区调查对象随机抽取不低于2%的比例进行审核。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建立动态更新工作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地州市环保部门对本辖区数据质量负总责。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数据审核和质量保证初审的质量管理县市(区)级环保部门负责对更新调查表的数据进行初审,以保证第一手资料的准确性:
1、县市(区)级调查人员要对更新调查表的填报进行现场审核,主要包括填报项目是否齐全、准确,数据来源是否可靠,并对填报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指标解释要求负责。
2、对有问题的更新调查表要返回填报单位进行核实,核实后如有修改
要重新上报。
3、县(区)环保部门对更新调查表的审核、核实、更改要有记录,并将原始表、更正表和审核记录一并存档。数据审核和质量保证数据录入过程的质量管理县市(区)级环保部门使用国家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完成数据录入工作。本次更新调查软件在污普软件的基础上略作修改,没有做大的调整。更新调查工业源只录入重点调查的信息。
1、录入员向调查人员领取经过人工审核已填报好的更新调查表格,做好交接与保管工作。
2、软件及数据处理制度版本确认。确认使用的更新调查数据处理软件和录入制度是最新的版本。
3、数据录入后,一定要进行计算机审核操作,对于计算机审核出的提示信息须查明原因,进行校正或上报时附加说明。如为填表错误,则需进一步核实,更正并重新录入。数据审核和质量保证审核汇总阶段的质量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综合汇总数据的逻辑性和客观性进行人工重点检查,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对主要综合数据和主要的统计分组数据进行合理性检验和质量评估。对有问题的汇总结果,必须查明原因,做好记录。数据审核和质量保证数据上报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的数据采取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的方式。即县市(区)级环保部门组织当地更新调查数据的调查,经审核汇总后上报地州市级环保部门;地州市级环保部门对县市(区)上报数据进行审核,经过反馈修正后汇总、上报到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局对地州市级上报数据进行审核,经过反馈修正后汇总、上报到国家环境保护部。数据审核和质量保证上报的数据文件包必须通过更新调查数据处理软件的数据导出功能生成。上报的数据包括:全部基层表(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及机动车)、汇总表(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及机动车)数据。数据文件包命名规则:xxxxxx-yyyymmdd.zip其中:xxxxxx为上报数据所在地的中文名称,包括地州市和县市区名称。yyyymmdd为上报数据的时间,yyyy表示年,mm表示月份,dd表示日期。例如:新源县向伊犁州报送数据命名:伊犁州新源县-20100315。伊犁州向自治区报送数据命名:伊犁州-20100330报送要求更新调查报送要求时期资料:2009年度上报时间:2010年3月31日前上报内容:①电子数据库。各地区上报的基表、汇总表数据库必须完整,特别是县市(区)数据要齐全。报送要求报送要求报送要求②汇总打印表。各地区上报工业
第二篇: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市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和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部署,为实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与环境统计工作的顺利衔接,奠定“十二五”污染减排和环境统计工作基础,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此次更新调查工作实行“动态调整、重点调查、总体核算”的工作原则。即对调查对象和调查数据实行动态调整;对调查工作进行适当简化,从普查数据库中筛选出一定比例的主要污染源,并对原有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清库整理和纳入
新增企业后进行发表调查;对于发表调查之外其他污染源采取综合报表总体核算。通过更新调查工作,比较准确地获取“十一五”末期污染源数据,科学确定“十二五”污染减排基数,为做好“十二五”环境统计和污染减排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领导,保障更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市环保局成立更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和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由刘化军副局长兼任。各工作组由相关科室和有关人员组成,未明确任务的单位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配。
1、综合协调组:负责更新调查工作的统一协调和调度等综合工作。组长:
成员:
2、现场调查组:根据更新调查对象成立4个调查组,成员由其所在单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现场调查、数据填报和审核。由监察支队负责各县更新调查工作抽查,参与全市数据审核和质量核查。现场调查组:现场调查组:现场调查组:现场调查组:
3、技术指导和数据审核组:负责填报技术指导、数据审核和质量控制。组长:成员:
4、监测组:负责提供调查对象监测数据。组长:成员:
5、数据处理组:负责数据录入、整理,建立更新调查数据库。组长:成员:
6、其它。后勤保障由办公室负责车辆调度、办公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统一调配和安排。信息发送和宣传报道由信息中心和宣教中心负责。
三、更新调查的对象、内容及方法更新调查的对象
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为总体,按污染源个体排污量降序排列,筛选出占总排污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为重点调查单位。筛选项目为: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只要其中有一项被筛选上,该企业即为重点调查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新、改、扩建企业。废水中产生重金属类物质、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全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经过清库整理后的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作为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对象。农业源方面的重点调查对象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水产养殖场。其余部分以区县为单元通过产排污系数测算污
染物排放量。
各级环保部门都要按照筛选方法筛选出辖区内重点调查单位,下级筛选的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必须包括上级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位于本辖区内的企业。更新调查的内容针对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全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其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具体参照常规环境统计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污染物种类,同时考虑到“十二五”将要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和即将实施的《中国资源环境主要统计指标体系》需要,筛选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废水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等11项;废气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6项;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粉煤灰、冶炼废渣等类别。更新调查的方法按照现场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
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对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对农业污染源,除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水产养殖场发表调查外,其余调查内容根据统计耕地、保护地和园地面积、畜禽和水产养殖数量等指标,通过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对生活污染源,根据统计人口数据、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指标,通过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更新调查工作时间安排
我市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总体时间为12月—4月2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
动员部署阶段。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成立更新调查领导机构,完成动员部署工作。
全面调查录入阶段:市、县两级完成辖
区内污染源调查企业名录筛选、入户填表调查及数据录入工作。3月20日前,各县将更新调查电子数据库上报市环保局。市本级3月15日前完成入户填表调查和数据填报,同时开展数据审核和录入,3月20日完成本级数据录入,3月25日前完成全市辖区数据处理,形成电子数据库。
数据汇总审核阶段。市环保局自3月31日前完成数据库汇总审核和上报。各县于3月30日前将分析报告、工作总结上报至市环保局;市级数据技术组和数据处理组于4月10日前完成分析报告,综合协调组于4月15日前完成总结报告。4月20日前将分析报告、工作总结上报省环保厅。
五、更新调查经费
更新调查所需经费分别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经费保障。
六、措施与要求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更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抽调有普查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要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切实抓出实效。确保数据质量。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更新调查工作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对更新调查工作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确保如实填报;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数据的现场核查;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各地更新调查工作的质量进行督查抽查;各级环保部门对本辖区数据质量审核把关后逐级上报。确保工作进度。
县级环保部门和各工作组要根据各阶段时间安排,排出具体时间进度表,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更新调查工作。
此次更新调查得到的调查对象资料不与“十一五”污染减排计划挂钩,不作为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第三篇: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方案的说明1213关于2010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方案的说明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发[2009]162号文精神,2011年继续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以下简称“更新调查”),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调查统计2010年度污染源数据。在上年更新调查工作基础上,对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的技术路线进行了修正,对部分报表和指标进行了适当简化,对部分指标的内涵进行了修订。
现对2010年度更新调查需要注意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调查范围、对象和调查方式
(一)工业源
工业源采取重点调查企业发表调查、非重点企业按比例估算相结合的方式调查。
1、工业源重点调查企业筛选原则的调整为:
(1)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总样本,以地(市)为筛选基本单元。
(2)筛选指标及限值条件有调整:
增加了主要污染物产生量筛选条件,即“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产生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区(市)65%产生量的工业企业”;
固体废物筛选指标调整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000吨及以上,危险废物产生量50吨及以上。
(3)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4610)、水力发电(4412)、土砂石开采业(1011~1019)不纳入动态更新的重点调查企业范围。
2、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重点调查工业源初步名单,核算本地市非重点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比例;
各地市环保部门根据国家下发的初步名单,按照《工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1技术规定》的调整原则补充新增企业、删除关闭企业,形成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最终名录库。
根据2010年更新调查重点调查工业源排放量及非重点工业排放量比例,估算本地市工业源非重点调查企业的排放量,并将非重点估算量分解到所辖各县区。
(二)生活源
1、生活污染排放情况调查采取整体估算的方式进行,不再对服务业生活污染源逐户发表调查。生活源基本调查单位由县区级调整为以地(市、州、盟)为基本调查单位,其中所属的区、县城以及镇区数据包含在所在地市(市、州、盟)数据中。
直辖市、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辖区生活源有关基本参数,汇总本辖区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生活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核算辖区内各区县生活源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填报地市及所辖县(区)生活数据平衡表上报。
2、机动车废气污染排放情况调查采取地市级整体估算的方式进行。以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为基本单位填报机动车保有量,以及其中分车型、分燃料、分年度注册登记车辆数,并采用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取逐个发表、全面调查的方式,对2010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运行、试运行的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逐个发表调查。
(四)农业源
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不再对规模化水产养殖场逐户发表调查。
畜禽养殖业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统计达到养殖专业户规模以上的区域养殖量;同时,养殖规模符合《农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须全部纳入重点调查范围,逐个发表调查。
2养殖专业户养殖规模为。50头≤生猪<500头(出栏)、5头≤奶牛<100头(存栏)、10头≤肉牛<200头(出栏)、500羽≤蛋鸡<20000羽(存栏)、2000羽≤肉鸡<50000羽(出栏)。
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养殖规模为。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二、调查内容
调查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二次污染的产生、治理、排放情况;集中污水处理厂调查核算废水污染物的去除量。
以“十二五”规划重点控制的污染物、今后一段时期内解决环境保护的重点、热点问题的需要为重点,结合即将施行的“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调查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废水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12项;废气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6项;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粉煤灰、冶炼废渣等类别。工业源危险废物按照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1号令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以县(区)为基本调查单位的农业污染源情况调查表中,关于畜禽养殖量要求填报调查区域内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等3类养殖单元的养殖总量。
水产养殖业增加了网箱养殖量及网箱养殖面积统计指标。
三、污染物产生、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一)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量
1、关于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界定
工业源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界定为最终排入外环境的量。
排水去向类型为e(城市污水处理厂)、h(进入其他单位)和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重点调查单位,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经污水处理厂(其他单位)
3削减后的排放量。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可通过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量与污水处理厂(其他单位)出口浓度计算得出;若无污水处理厂(其他单位)出口浓度监测数据,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核算方法计算得出。
(二)调整工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核算方法的使用原则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的核算方法适用原则进行了调整,三种核算方法针对不同的污染物核算时各有适用性。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七、下一步工作打算。在制订申请更新调查工作经费方案基础上,进一步向当地政府汇报,并与地方财政部门衔接,保障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
进一步发扬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和前期更新调查良好的工作作风,按照省厅要求并结合泸州实际,进一步优化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及时开展对区县更新调查工作和数据处理软件的培训布置,强化现场核查和督促检查,严格有关技术规定要求,严把数据质量关,保证工作时效性,作好更新调查工作总结、成果的分析、汇总上报和运用,积极服务环境管理。
(此件从网上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