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执法主体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
5.关闭;
6.吊销有关证照;
7.行政拘留。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2.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决定;
3.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
4.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
一、调查取证
(一)现场检查
1.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一一记录,并由当事人(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负责人)逐页签名;负责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请在场人签字。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请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证明情况。
对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笔录;有多处现场的,分别制作笔录。
(二)询问证人或相关人员
1.询问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询问之前,应要求被询问人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含身份证)。被询问人无法提供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确认。
询问结束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校阅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应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修改时,不能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且修改内容与记录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
1.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陈述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询问之前,应要求陈述人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含身份证)。陈述人无法提供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确认。
陈述人陈述完毕后,应当交陈述人校阅笔录。陈述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应让陈述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修改时,不能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陈述人要求作较大修改且修改内容与记录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陈述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执法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陈述人自行书写陈述、申辩的内容。
笔录制作完成后,陈述人应当逐页签名,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
如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处理报批表、结案审批表中注明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独立法人和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实体(如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等)负责安全生产的行政正职。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陈述笔录,核实其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陈述笔录将作为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
(四)先行登记保存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先行登记保存。
2.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3.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4.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予以保存登记,然后补办批准手续。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被登记保存单位(人)或者物品所有(持有)人、执法人员应当分别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并请在场的见证人签名。
二、行政处罚
(一)事前告知程序
1.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3.在同一案件中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处理结果的,应当重新履行事先告知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适用。①警告;②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3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一般程序
适用。①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均不含本数);②没收违法所得;③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④吊销有关证照。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1.进行立案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2.执法人员可以填写提交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保证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①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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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