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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上半叶西藏地方政府的自然灾害应对策略研究
20世纪上半叶西藏地方政府的自然灾害应对策略研究发布日期:2012-11-28
作者:周晶
来源:《西藏大学学报(汉文版)》2004年第2期
摘要。西藏是我国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经常发生地震、雪灾、冰雹和水灾。对自然灾害的应对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本文试图通过近代西藏地方政府的灾害应对策略,反映西藏地方政府运作机制、对待自然灾害的态度以及减灾手段。
关键词:西藏地方政府;自然灾害;应对策略
西藏是青藏高原的主体,地势高亢,地形复杂,是我国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之一。对高原农业和畜牧业生产有较大影响,主要的气象灾害有风雪、水旱、霜雹等。西藏因地处亚洲和印度洋板块的交界处,地质活动较为频繁,也是地震高发地区。自有文字记载以来,1867年到1950年,记录在案的地震就有600多起,造成众大人员和财产损失。20世纪50年代之前,西藏社会发展缓慢,生产力低下,科学技术落后,缺乏有效的防灾和减灾手段,每一次自然灾害的发生都对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西藏地方政府在长期的实践中总结出了一套既符合宗教教义、又符合当地社会发展特点,也不过分增加政府负担的灾害应对策略。对西藏地方政府自然灾害的对策分析研究,有助于了解西藏社会政教合一的政府管理机制的运作。
一、近代西藏地方政府的灾情通报网络
1950年代之前,西藏地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通讯系统极不发达,但西藏地方政府的灾情通报和指令下达网络,已经形成了较为有效的运作模式。20世纪80年代出版的《西藏地震史料汇编》、《灾异志——水灾篇》、《灾异志——雹霜虫灾篇》、《灾异志——雪灾篇》4本书中,汇集了历史上西藏受灾地区向噶厦和达赖喇嘛呈报的灾情文书,以及噶厦对灾情报告和请求援助的批复。从众多灾情报告中可以看出,百姓和贵族以及政府官员有同等的灾情呈报和请求减免差赋的权利,但灾情报告大多是由代本、宗本、宗孜等地方官员和贵族所呈,也有一些报告是当地的喇嘛、僧俗官员,甚至是普通差民所写的。报告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主要是呈交噶厦,少数呈给达赖喇嘛或摄政、并噶厦。报告内容多叙述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的情况和要求政府援助,也有一些报告是写给某一特定的宗教人士,请求做法事禳灾的,还有一些报告是应噶厦的要求澄清灾情,并对噶厦批复的执行情况予以汇报。另一类报告是由噶厦呈报达赖喇嘛或摄政,要求降福、占卜和请求指示。因此在这个网络里,噶厦既是呈报人,又是受报人。下图演示西藏地方政府的灾害通报系统。
从报告的数量和噶厦批文的
内容来看,政府在灾害处理上起中心作用。约有90%以上的灾情是直接呈报给噶厦的,只有小部分呈报给达赖或摄政,内容多为请求某一喇嘛作法事禳灾。地方给噶厦的呈文,主要是报告灾情,请求减免差赋;噶厦给达赖的呈文,则主要是要求占卜和禳灾,并就灾害处理征求意见。噶厦的指令,分为要求官员核实灾情和对救灾事宜做出批示两种。
地方给噶厦的灾情呈文格式,通常为对灾害的描述,所遭受的损失严重性,提出援助或减免差赋的请求;而核实灾害损失报告的格式则具体陈述损失,甚至列出死亡人员名单、受灾土地面积和倒塌房屋的间数,以证明没有虚报。有时噶厦给达赖的呈文还与礼品一起奉上。噶厦对于援助项目,批复通常十分具体,强调专款专用,并严禁循私舞弊。如土牛年(公元1949年),噶厦就堆溪遭受水灾需要修堤之事的批复中,要求山南地区与各宗溪招派助工,规定官府、寺庙、贵族及冒烟户都应派助工,还强调“政府为维修河堤支拨之扶助款项,应专款专用。竣工后,速将详情上报。对于办事不利的地方,则严厉责罚。如火龙年(公元1856年),噶厦就虫灾批示卫藏各宗溪“:去年即对江孜、白朗、日喀则等地下过指令,不知是宗堆未曾传达命令,邑或属下各地撒手不管,今年又发现蝗虫,现尔宗溪头目以及属下根布头人等,负责在各地彻底驱赶蝗虫,不使一只蝗虫孽生。不论何地,如有蝗虫出现,则定将宗堆、根布以及各头人严惩不待。
至于噶厦给达赖或摄政的呈文,通常是寻求精神上的援助,奉送礼品必不可少。如木马年(公元1894年),诸噶伦为宗噶出现蝗虫求乃穷大法王问卜,便敬献哈达、饮料、茶砖、绸缎和会供费。又如水龙年(公元1952年),拉萨北部地震,噶厦为地震事祈达赖喇嘛禳灾,随函敬献上等哈达和藏银25两。达赖喇嘛或其他活佛在占卜之后的回复,通常为作法事的建议,此次达赖的回复为念诵各种经文,有的念经次数多达250万遍,并要求僧俗遵守法规。噶厦有时也为修复寺庙之事呈文达赖喇嘛,如火龙年(1916年),噶厦就震后重建沃卡宗府寺院呈文达赖,请示工程计划是否可行。
由僧俗两个系统组成,噶厦作为决策中心、地方官员作为具体执行者、宗教力量为精神后盾的灾害处理机制,使得噶厦得以掌握广泛的信息收集和命令反馈渠道,并利用其核查和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政府支出和负担,保证了政府收入不因为自然灾害的发生受到太大损失。
二、西藏地方政府对自然灾害的应对策略
(一)对地震的应对措施西藏是地震多发地区,几乎遍及西藏全境。对于这
一特殊的灾害现象,从公元641年起,西藏宗教典籍就开始有所记载。见于汉文古籍的最早记载是唐贞观16年(公元642年)的拉萨地震;藏文档案记载的最早地震是明崇祯15年到清顺治11年间(公元1642-1654年),发生在硕都宗的地震。相对于其它自然灾害,西藏史籍对地震的记录更加详尽,地方政府对地震发生后采取的应对措施也与宗教联系更加紧密。在得到灾区呈报详细的灾情,包括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的严重程度、人员和牲畜的损失、以及对于差税的减免,修复受损公共设施所需的人力和财力支持的请求之后,噶厦通常采取如下措施:
1、令灾区详细核查灾情和损失,要求呈文人到灾区查勘或派遣官员到当地核实受灾情况。如土鼠年(公元1948年)10月7日,洛扎宗、错那宗地震。据报告,一座五世达赖所建的庙宇受损严重,噶厦饬令达玛溪堆视察灾害:“„„特着尔亲赴该地查明,该寺是否确系政府所辖古寺,及地震造成何等破坏,立即如实上报。”
2、请求活佛、神卜卜卦,降神,并敬香祈祷,消灾避难。大量的宗教活动构成噶厦指令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如1901年4月26日尼木门卡宗和南木林宗地震,噶厦给尼木门卡宗的伤令就包括要求请活佛神卜卜卦,降神的命令。在此次地震之后,噶厦和基巧堪布还致文经师,请求经师指示:(1)如何诵经,(2)政府应如何防范政治厄运,(3)如何防止战争。又如1915年12月3日山南地区地震,噶厦对山南总管因地震请求禳灾的批文为:“上月地震后,尔据昌珠寺大梵天王之预言,已进行禳灾活动,甚佳。关于在三转法轮法会上举办狮面女神施食回避法及安位开光仪轨,祈祷女神赎罪善业之事,已责成管理诵经机构立即办理。
3、积极承担受毁寺庙的维修。在噶厦众灾后批复的文书中,多是对损毁寺庙修复的指示和支差的安排。对于地震中损毁的寺庙和达赖喇嘛的差地,噶厦通常愿意承担寺庙的修复费用。如1915年的山南地震,桑莺寺佛殿轻微受损,百姓曾自行修复,噶厦对此十分赞许。对于莲花生大师洞天寝殿受损,政府立即派出工程主管人员,承担修建。又如木狗年(公元1935年)印度西北和尼泊尔与西藏交界处发生地震,一佛寺的佛像、佛经、佛塔及一切供器遭受严重损坏,当地享请政府负责修复。噶厦的批复为:“„„一因政府目前临时性、经常性开支增多,又恐怕别处相率效尤,故不便照准。然虑及该寺属于非凡之佛教镇肢名寺,故决定从后藏粮饷官僧官土登阿旺所经营之协噶尔地方利粮中,调拨800克粮食资助修建。由此看出,政府资助修复的力度,以佛寺的重要性而定。
4、
对于运输修缮寺庙的材料和调拨粮食,政府向灾区发放路照,方便差人在路上行走,并以噶厦名义支付修建乌拉差的工钱,甚至颁发化缘的路照,号召百姓捐助寺庙的修建。如火鼠年(公元1937年)卓偏岭寺在地震中严重坍塌,噶厦为运输石料、木料,铁器工具、青稞和换木料、盐巴的马匹运输队发放了三份路照,并嘱咐要确保其通行,及时支付,运送物资不得擅作他用。又如木羊年2月8日,政府又向来往居住在全藏的信徒和行善好施者发出知照,为潘朴桑珠林寺放化缘路照。寺庙的呈文称“该寺前辈活佛,在政教首领达赖五世启程前往北京时,曾随行并忠心效力,获得嘉奖。„„因土鼠年发生地震,佛堂和僧房几乎全部倒塌,由政府所拨救济粮,仅资用于新建佛殿和诵经堂180柱屋宇及院坝等开支。„„为此请求批准云游各地,乞讨化缘。”噶厦批复为:“僧俗官员、百姓可依据自己之心愿予以捐助,并顺次签名。乞讨者不得从中牟利,所得钱物,必须用于适当之处。对前去化缘僧众,应在乘船、过桥、居住、救险等方面提供方便,亦不准化缘者有不轨之举。
5、对于贵族要求救济以及百姓请求减免差赋的请求,噶厦通常不予批准,但也会依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粮食援助。如火鸡年(公元1897年)门隅地区地震,寺院损坏,需要清理,两宗本请求在农忙时节减免乌拉差,噶厦的批复为:“查政府早有规定,任何人不得减免,所请碍难应允。惟念及今年地震使该地住房倒塌,需要修缮;田间农活繁忙,复派乌拉修建达旺寺,困难实大,不胜烦忧,特赐糌粑及青稞酒费用。以后可报请发给应得之盐巴、粮食等。”又如木狗年(公元1935年),噶厦因绒辖地震后修复给定日代本的批复为:“„„百姓差民房屋和曲瓦卓偏岭寺之修复,主要各自负责,但可按其塌毁情况,由政府分别予以补助。„„再者,为资助百姓维持生计,可从后藏粮官僧官勒参巴土登阿旺帐下之协噶尔地方收入粮食中,提取7百、8百、9百克,现随此附去盖印之提粮凭证。”
(二)对水灾的应对措施
水灾也是危害西藏农业的主要自然灾害。据《灾异制志—水灾篇》记载,从1803年到1959年的15年间,西藏境内共遭到严重的水灾约60起,其中有确切年份记载的有47起,水害时常伴有泥石流,波及地区十分广泛,灾区往往房倒屋塌,桥梁损毁、庄稼被冲,百姓流离失所,很多人到他乡去乞讨为生。水灾过后,当地贵族或差民会向噶厦报告灾情,申请口粮或救济、申请减免差赋、或者借贷种子,有时请求休整堤坝和桥梁。噶厦对水灾应对措施通常为:
1、要求地方提供确切的信息
,如果信息不及时或不准确,通常没有机会得到援助。从噶厦的复文中可以看出,如果指出地方呈文中有夸大或不实之处,通常不但不能得到减免和救助,还要领受斥责。如1845年,噶厦批复达孜宗为修渠请求派工的呈文是:“据目前情况,尚不便按所呈允准。尔等如确无法修复水渠,应将新修水渠多少,能否自行解决等情事先禀明,并经平措林寺交接证人二僧俗谆涅,详细核查。”又如1867年,噶厦就墨竹工卡宗田地被水冲毁的批复为:“据此,农田和草场如确遭水灾,疏浚水道等,本应自事自理。尔等不早自为之,今反借此夸大其辞,要求政府替换之土地,减轻差赋。此类事件,今后可能不少,为避免展转效尤,所请不便允准。”
2、核实灾情的程度。噶厦对遭受水灾地点的灾情通常委派官员或依靠征收员的报告得知。如1863年,噶厦就雍达林溪卡遭水灾的批复为:“据查,卫藏任何地方,冬季爆发洪水,史无前例。故来文所请不便允准,暂且可由仁布宗堆与征收员,前往查勘,是否曾发生洪水,„„侯查明真相后,方可酌情批饬。”又如1954年,噶厦批复后藏基巧四品官门林巴:„„差民那普政府差民门葱巴呈文称,孜巴通过仁蚌宗送来报告不实,彼等之土地、房屋受灾并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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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噶厦的灾害应对系统运作比较有效。噶厦从灾情呈报、灾情勘察,灾情评价,再到处理批文,救济品发放报告,一整套运作程序基本上保证了政府比较准确地掌握情况,制定有效的措施,并防止有人谎报灾情,骗取援助。从以上例子中也可以看出,噶厦的查勘制度就是为了保证对灾情的准确把握。但其弊病则在于反复的核查灾情降低了政府的办事效率,会延误对灾区的援助,造成灾民流亡外地,造成差地无人耕种,流民进入城市乞讨等社会问题。
(三)噶厦采用两条拒绝援助的理由。在众多拒绝灾后援助的批文中,噶厦一般采用两条屡试不爽的理由。一是灾情陈述不清,二是因为恐怕引起各地效尤,不便允准。其优点在于避免了虚报灾情,平均主义,可以集中救助受灾最重地区,也不过于增加政府负担。
对于救灾物资的发放,噶厦似乎并没有更加有效的监督机制,只是在批文中强调官员不得循私舞弊,这说明在救灾中,官员中存在以权谋私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