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1范围
为规范和加强物资采购管理,提升采购资源配置效率,控本增效,确保采购物资满足我公司基建需求,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了物资采购的职责、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基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华电国际物资〔2013〕1420号《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
华电国际物资〔2012〕81号《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华电国际物资〔2012〕122号《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基建物资采购管理办法》3定义3.1招标
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通知,说明采购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其他条件,邀请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2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3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4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对几个供货商(通常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
3.5竞争性谈判采购
指在一定条件下,通过邀请若干家供货商开展一对一的谈判来确定成交供货商的采购形式。
3.6单一来源采购
指在一定条件下,直接与特定一家供货商开展的采购方式。
4职责4.1物资采购部
4.1.1负责我公司基建物资的统一采购及全过程管理,包括物资采购、运输、保管、发放等工作。保证采购工作符合国家政策和我公司规定,切实保证我公司利益。
4.1.2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合同文本、办理合同审查流转、合同订立及组织合同履行。
4.1.3负责提供供应商名录,管理合格供应商,同工程部共同推荐合格供应商,控制并保证合同价格优势。
4.1.4控制采购流程,保证采购质量、交货周期和工程进度,满足工程需要。
4.1.5负责外委加工的全过程管理。
4.1.6负责废旧物资的全过程管理。
4.1.7负责全过程物流管理,包括物资的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备件技术澄清和审核,库存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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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和管理,采购、运输、接货、进口报关文件申报,入库验收,物资差异跟踪等。
4.1.8负责设备催交催运工作。
4.1.10负责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的制订并组织实施。
4.2计划经营部
4.2.1负责物资招标组织工作。
4.2.2根据合同规定,牵头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参加承包商采购物资的招标会议,参加承包商采购物资的验证、验收。
4.2.3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备案、汇总工作,协助合同争议的解决。
4.3工程部
4.3.1负责按设计、施工要求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清单和技术文件,编写物资采购计划,负责招标文件中技术文件和规范书的编制并提供相关资料,签订技术协议,负责物资的质量验收和安全监督。
4.3.2负责对工程所需设备和材料的技术验证、验收。
4.3.3对采购过程提供技术支持,会同设计单位、承包商对技术问题进行阐述、澄清、沟通和协调。
4.3.4根据物资的技术要求,负责共同推荐合格供应商。
4.3.5参加合同招标、评标和谈判。
4.3.6负责设备的监造,参与和配合物资采购部进行设备的催交催运工作。
4.3.7负责工程物资计划审查提报、质量验收、保管及按标准发放等工作。
4.3.8有对物资供应商的建议权。
4.5计划投资部
4.5.1负责物资采购资金的落实、付款和物资核算工作。
4.5.2按合同要求及我公司的管理规定,负责审核结算流程中各项手续的正确性和规范性。
4.5.3对不符合我公司采购政策的,有权拒绝付款。
4.7纪检监察部
4.7.1负责物资采购过程中的纪检、监察等工作。
4.7.2有对物资采购标书及合同有审核权、建议权、监督执行权。
4.8综合管理部
4.8.1负责物资采购过程中的采购合同文本、技术规范书、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的备案。
4.8.2负责到货物资的质量保证书、安装图纸、说明书等文件的备案管理工作。
5物资采购方式
5.1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方式,对于符合招标条件的采购,原则上采用招标方式(公开、邀请)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直接采购、紧急采购等方式。
5.2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标段物资概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按规定上报上级单位组织招标。单一标段物资概算在20—50万元以内的物资采购,由我公司自主招标采购。
5.3非招标采购
5.3.1以下情况可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5.3.1.1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采购行为。
5.3.1.2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但涉及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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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采购行为。
5.3.1.3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的,经有上级单位批准或备案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1)经过两次招标,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均不足三家。
(2)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且明显缺乏竞争而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3)所有投标均被做废标处理的。
(4)有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失败情形的。
5.3.2竞争性谈判
5.3.2.1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向两家及以上潜在供应商发出邀请,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需要审批的应报上级单位审批:
1.有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可供选择的。
2.经上级单位或厂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的。
3.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技术复杂、性质特殊、技术标准不统一,或采购前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等具体要求的。(2)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工程紧急需要的。(4)两次招标失败的。
5.3.3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直接向一家供应商发出邀请,通过直接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要审批的应报上级单位审批:
1.因特定原因不宜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
2.经上级单位或厂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的。
3.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因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的扩建、技改、维修、零配件供应,必须向原供应商处增购的,且原合同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新合同单价增加差额不超过原合同百分之十的。
(3)在原招标标的的范围内,因招标人需求引起少量技术或商务条件变化,导致合同调整,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4)不可预见事件导致出现异常紧急情况,使公开和限制程序的时间难以得到满足情况下的采购。
5.3.4询价采购
5.3.4.1询价采购是指向三家及以上潜在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供应商按询价文件要求报价,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资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通过价格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需要审批的应报国家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1.因特定原因不宜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
2.经厂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的。
3.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采购的货物技术标准、规格型号统一的。(2)年度需用量小且价值低。
(3)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有三家及以上,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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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2询价采购可分为密封报价和传真询价。密封报价:适用于对于批量物资概算金额在10万-20万元之间的采购,特殊情况经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可以采用其它报价方式。传真询价:适用于对于批量物资不足10万元的采购。询价采购要向三家及以上的供应商提出询价,在满足技术性能要求下、价格较优者为供应商。比价文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5.3.5直接采购
5.3.5.1市场价格比较明朗,价格变化幅度较小,可以在合格供应商的范围内确定合理价格后直接采购,并填写物资直接采购确认表。
5.3.5.2多次重复采购的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可在原采购价格基础上直接采购,并填写物资直接采购确认表。
5.3.6紧急采购
指影响正常工作、生产或工程进度的不可预见的突发性采购。由需求部门办理《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急用物资需求计划表》,经分管公司领导签批后,物资采购部按需求计划要求,尽快采取方便快捷的采购方式,保障物资供应。
6物资采购程序6.1自主招标采购程序
6.1.1自主招标采购。招标方案必须由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招标结果必须经招标领导小组会确认。在招标采购中,废标及终止招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招标过程要有监督部门监督,并出具监督报告。招标采购按我厂《招标管理程序》执行。
6.2非招标采购程序
6.2.1每批物资采购前由物资采购部编写采购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6.2.2非招标采购程序。采购方案(潜在供应商推荐)—组织采购—报公司领导批准(确定供应商)—签订合同或订单—到货验收—差异处理—合同或订单关闭。
6.2.3采购必须在计划资金限额内实施,超过限额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6.2.4采购方案审批权限
6.2.4.1采购总价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方案经物资采购部主任、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6.2.4.2采购总价3—20万元(含3万元)的采购方案经物资采购部主任、监督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6.2.4.3采购总价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采购方案经物资采购部主任、监督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
6.2.4.4紧急采购的物资,根据需求紧急程度,选择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获取交货期、价格信息,审核后执行,需经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6.2.4.5物资采购部应杜绝无计划采购现象,有权拒绝办理物资名称不清、规格不详、项目资金不落实、审批手续不全的物资采购需求计划。
6.2.5采购结果审批权限
6.2.5.1采购总价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结果经物资采购部主任、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6.2.5.2采购总价3—20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采购结果经物资采购部主任、监督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6.2.5.3采购总价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采购结果经物资采购部主任、监督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
6.3合同签订
6.3.1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6.3.2合同金额3万元以上的合同按合同会签程序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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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合同金额3万元以下合同由总经理授权给物资采购部负责人签订。
6.3.4合同金额3—20万元(含3万元)合同由总经理授权给分管副总经理签订。
6.3.5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合同由总经理签订。
7检查与考核
7.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7.2本办法解释权归物资采购部。
7.3本办法如有与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条款,以上级公司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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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的物资设备及耗材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我单位经常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耗材及药品等物资的总称。
第三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设备的,均应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采购原则
第四条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物资必须根据我单位的实际需求和财务支付能力,本着勤俭节约、物美价廉、货比三家的原则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在本着处处节约,维护单位利益的原则下,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择中标客户。
第六条验证准入,无证缺证禁止的原则。物资采购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和验证,供货方如证件不全,禁止采购。一次性卫生材料的采购除保证三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齐全外,必须有消毒日期、方式、标志。
第七条周密调研,充分论证的原则。各类物资采购前,必须进行调研和论证,充分了解供货方的生产状况、产品信誉、市场结构状况等,做到心中有数、防止盲目性。
第八条违反程序、即行终止的原则。所有采购工作,必须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如有违反,采购委员会确认后或监督委员会发现报采购委员会确认后,立即终止和纠正采购行为。
第九条廉洁自律、严守纪律的原则。承担采购的科室和人员实行“六公开”“五不准”制度。
六公开。公开进货渠道;公开进货品种、数量;公开价格;公开进行业务洽谈;公开验收结果;公开扣率、让利、宣传费、论证费、试验费数额。
五不准。不准索贿、受贿和吃回扣;手续不合格、发票不符合要求不准付款;计划、采购、验收不准一人完成;不准私自更改采购计划;不准私自参加有关商家邀请的吃、玩、旅游和各种发布会、座谈会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
为规范采购工作,成立以下组织机构:
1、采购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局长
成员。总务科、业务科、财务科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等组成。
2、监督委员会:主任:支部书记
成员。纪检委员、审计人员等组成。
第四章采购方式和范围
第十条采购方式
1.政府采购:凡是符合政府招标采购范围的物资设备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要做好采购前的评估、采购中管理监督、采购后验收和效益分析,加强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具体以申报批准的方式进行。
2.协议采购。严格按照市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目录执行。采购5000元以上的商品,必须选取3家以上具有政府协议采购供货商资质的商家竞价比选,同时加强售后服务的管理。采购5000元以下的商品,选取1—2家政府协议供货商进行对比价格,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协议供货价。
3.自主采购:
(1)自主招标采购。单次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集中金额在2万元以上政府采购以外的物资,必须采取竞争方式招标采购,选取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货商进行比选。纪念品等批量物资纳入此类采购。
(2)自主零星采购。单次金额在1万元以内政府协议采购以外的物资进行自主零星采购。尽量采取使用公务卡支付,量少、不急需的物资尽量凑少成多集中采购,选择大型、正规商家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如零星办公用品等纳入此类采购。
第十一条采购范围
1.办公用品类。各类办公用品、电脑打印机耗材、印刷品、图书资料等。
2.总务后勤类。电工电料、水电五金及设备、劳保用品、塑料制品、被服床单及洗涤用品、消防器材、燃油、燃煤、车辆及维修等后勤物资。
3.药品耗材类。药品、化学试剂、卫生材料、一次性耗材等。
4.器械设备类。医疗器械及各类医疗设备等。
5.纪念用品类。无偿献血纪念用品。
第五章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计划和立项
1、一般程序。常用物资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总务科制定采购计划,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核。
2、突发事件的紧急采购或临时急需采购,5万元以上的紧急物资请示政府采购部门,按照政府采购部门要求进行申报。5万元以下的紧急物资,由使用科室提出,经过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同意后,及时交总务科采购。
3、10万元以上的大型物资设备采购,使用科室依据业务需要提出采购申请,报总务科,由总务科提交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务会论证认可后,局长审核批准立项。设备投入运行后,由总务科负责进行设备效益分析。
第十三条调研和论证
物资采购计划立项后,分管局领导负责组织总务科、使用科室、纪检人员、审计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和考察,考察结束要写出书面考察报告,并在局务会上进行通报,必要时出示样品,提供讨论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招标和评标
纳入自主招标采购的物资,由采购委员会指导总务科按政府既定的规章办理,申请实施的使用科室、纪检人员、审计人员等有关部门均应全程参与。招标、议标结果应由所有参加招标、评标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验收和入库
严格执行出入库验收制度,常用物资由总务库管人员负责验收(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有效期、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注册商标、进口批文、检验报告、外观质量、数量、单价、总价等),合格后方可入库。
仪器设备要使用科室、审计人员、纪检人员依据采购合同要求共同验收。所有物资的验收,均应详细记录验收结果并有全体验收人员签名。
第十六条资金支付
物资采购发票应先由采购人员、验收人、总务科科长签字,报分管局长审核,最后由局长审批报销支付。缺一手续财务科不得付款。发票必须随货同行,金额、项目名称、数量等参数与采购合同相符。分期付款的按采购合同付款比例,依据发票审批手续进行分批分期付款。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采购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调离采购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xxxx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的物资采购,对采购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各类物资采购及购入物资的分类、编号、计划、保管与结算管理等工作。
办法中各类物资是指与生产、维修、工程建设、经营有关的原材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备品备件、工器具、劳保办公用品等。
二、物资采购职责
1、采购部负责原材料、辅助材料、轴承、二类机械、钢球等物资采购的控制管理,包括采购原则、程序、工作质量的把关,以及物资验收、入库管理。
2、安全生产部负责生产设备、备品备件、机电设备、dcs配件、润滑油生产车辆配件等物资采购的控制管理,包括采购原则、程序、工作质量的把关,以及物资验收、入库管理。
3、化验室日常化验药品、用品由工艺技术部负责采购。
4、各部门的办公用品、家具等由综合管理部负责采购。
5、物资采购的审核程序。部门主管→公司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
6、大宗原燃材料的采购计划、质量检验、堆场管理、分类入库、出库由工艺技术部负责。
7、电气配件、dcs系统配件、监控配件的质量检验、验收由电气首席工程师负责。
8、设备、备品配件的质量检验、验收由机械首席工程师负责。
9、所有采购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公司有关材料供应的规章制度,掌握各类合同约定的材料供应管理条款,熟悉分管材料种类的名称、规格、型号、供货厂商及存放保管要求,并建立规范的分类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动态准确,与财务报表相一致。
10、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需物资计划的拟定和申报,相关规定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11、采购部负责其他物资的计划编制、申购和核发以及公司授权范围内的委托采购物资的管理工作。
三、物资的分类
1、公司所有的物资按以下标准分类:按物资在生产中的作用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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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4、固定资产的采购流程
1.申报采购计划(超1万元要经管部审批)→2.采购员制作询价单分发询价单位→3.收集各报价单位的固定资产的数据信息交技术人员确认→4.确定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5.按合同内容组织到货、验收、入库→6.拿发票办理出入库手续并转财务部核销→7.按合同办理付款和质保金留存、并做好台账登记(低于1万元要到经管部备案)。
二0一五年十二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