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行政执法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发布时间:2011年6月13日浏览次数:1009
鲁煤发〔2011〕107号
机关各处室,驻济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煤炭行政执法,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行政执法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行政执法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行政执法工作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煤炭行政执法,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煤炭工业局是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执法主体。省煤炭工业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行政执法工作。
具有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按照法定职责负责行政执法的具体实施,开展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有关制度的建设完善、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及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协调。
第三条开展煤炭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严重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对危害后果轻微,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教育,责令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程序合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定期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梳理执法依据。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牵头,执法处室、单位配合共同实施。经省政府法制办审定后的执法依据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行政执法责任。执法依据审定后,执法处室、单位根据本处室、单位职能、人员及岗位配置情况,进一步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
第七条执法处室、单位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执法任务、重点、目标和措施。年度执法计划报分管局长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政策法规处负责按月调度执法计划执行情况,每月初向局长办公会汇报。
第九条认真执行《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法处室、单位要严格规范执法流程,确保程序合法。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或听证、审查、作出处罚决定等步骤。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等权利。第十条
煤炭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不能完成的,经分管局长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报经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一条
规范行政执法取证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各种证据,确保执法公正有效。
第十二条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梳理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细化量化行政执法的条件和处罚幅度,制定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确保公正执法。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查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查,以保障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裁量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第十四条
执法处室应当对行政执法活动的记录、证据、执法文书等建立规范的案卷,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送交局档案室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执法处室、单位对配备的执法装备,要实行专人管理,加强维护,满足执法工作需要,保障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煤炭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认真执行《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行政执法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行政执法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煤炭行政执法,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煤炭工业局是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执法主体。省煤炭工业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行政执法工作。
具有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按照法定职责负责行政执法的具体实施,开展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有关制度的建设完善、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及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协调。
第三条开展煤炭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严重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对危害后果轻微,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教育,责令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程序合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定期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梳理执法依据。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牵头,执法处室、单位配合共同实施。经省政府法制办审定后的执法依据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行政执法责任。执法依据审定后,执法处室、单位根据本处室、单位职能、人员及岗位配置情况,进一步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
第七条执法处室、单位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执法任务、重点、目标和措施。年度执法计划报分管局长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政策法规处负责按月调度执法计划执行情况,每月初向局长办公会汇报。
第九条认真执行《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法处室、单位要严格规范执法流程,确保程序合法。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或听证、审查、作出处罚决定等步骤。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等权利。第十条煤炭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不能完成的,经分管局长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报经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一条规范行政执法取证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各种证据,确保执法公正有效。
第十二条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梳理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细化量化行政执法的条件和处罚幅度,制定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确保公正执法。
第十三条实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查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查,以保障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裁量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第十四条执法处室应当对行政执法活动的记录、证据、执法文书等建立规范的案卷,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送交局档案室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执法处室、单位对配备的执法装备,要实行专人管理,加强维护,满足执法工作需要,保障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煤炭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认真执行《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文件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文件
鲁煤人教[2010]6号
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煤矿安全培训送培计划的通知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经研究,现将2010年全省煤矿企业安全培训送培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培训工作职责,尽快将2010年安全培训送培计划任务分解落实到所辖煤矿,组织并督促所辖煤矿严格按计划做好送培工作,确保安全培训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企业详细的安全培训计划,树立依法培训、依法治安的理念,落实安全培训责任,按规定选送有关人员按时参加培训,确保应培尽培,依法持证上岗,杜绝迟训、漏训现象。
三、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要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领导,把安全培训作为本单位重点工作并纳入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2010年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要组织一次安全培训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所辖煤矿和培训机构计划执行情况、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持证上岗情况、培训质量效果、考试考核情况、培训记录档案。对查出的问题责令限1
期整改,杜绝迟培、漏培现象和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我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附件:山东省煤矿企业2010年安全培训送培计划
二○一○年一月一日
抄送: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副局长。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办公室2010年1月4日印发主题词:下达安全培训送培计划通知
第四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一号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2年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鲁煤安管[2012]1号)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
现将《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2年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2年安全工作要点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我们党将召开十八大,山东省将召开第十次党代会。抓好新的一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推动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2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等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切实以更加过硬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更加严厉的手段,努力再创煤矿安全生产新一轮最好时期,为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工作思路:围绕“一个目标”,即围绕促进全省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目标开展工作;坚持“两个结合”,即坚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狠抓“两个关键”,即狠抓顶板、机电运输管理,有效控制零星事故;突出“三个重点”,即突出“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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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工作,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强化“四项管理”,即强化依法办矿准入、安全应急处臵、从业人员任职资格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实现“四个突破”,即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精细化、矿井装备现代化、教育培训实效化方面实现新突破。
安全目标:全省煤矿原煤事故总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坚决杜绝重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努力降低零星事故,实现安全形势稳定好转。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体制管理,严格依法办矿准入
1.提高依法办矿水平。对照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基本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对所有生产矿井生产系统、安全管理、灾害防治、技术装备、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等各个环节严格标准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对达不到条件规定的,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下决心淘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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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条局监察股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对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对被投诉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职责,有损行政效能,但尚不构成政纪处分或被免予政纪处分的行政过错行为,由局监察股建议被投诉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告诫。局监察股也可直接对其实施告诫。
第十一条局监察股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暂行办法受理或办理投诉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