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督察员制度

1、严格作息时间,上午班7:00–下午11:00;下午班2:00—-晚6:00,迟到10分钟为迟到,提前10分钟离岗为早退,迟到、早退一次扣工资10元,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2、严禁随意离岗,离岗30分钟以上扣工资10元,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全额扣除当班工资。月旷工3次解除聘用合同。

3、对分管路段必须尽职尽责,忠于职守。对门店垃圾扫入道路、社会建筑垃圾入桶(池)、社会大量生活垃圾用手推车运送倒入桶(池)外边不入桶(池)等现象不制止、不迅速解决的现象,每发现一次扣工资10元。

4、对管辖路段乱丢、乱甩、乱钉、乱挂、乱发传单、乱泼污水、乱捆绑、乱贴、乱画等九乱现象必须坚决制止和实行处罚。如不及时制止、处罚和处理的,发现一次扣工资10元。

5、对损坏绿化树、街道、人行道、下水道、垃圾桶(池)、护栏、各种警示标牌等基础设施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迅速处理,凡不服从的立即向单位报告。如不制止不及时处理的,每一次扣工资10元。

6、必须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合理合法处罚,严禁简单粗暴和乱处滥罚。每发现一次扣工资10元,三次以上则予以辞退解除聘用合同。

7、要协助环卫工人搞好清扫保洁,监督环卫工人的在岗工作情况,如路面垃圾量大及边沟下水口不通,要配合清扫和疏通。如对环卫工人长时间离岗或偷懒耍滑不管不问,和不能与环卫工人积极配合者,视为工作不负责任,年终视为工作不合格。

8、公益性岗位人员一律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如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坚守工作岗位、管理效果很差、不坚持原则,或不依法办事简单粗暴者,均一律取消聘用资格坚决辞退

第二篇:服务环境建设督察员制度服务环境建设督察员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效能革命,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服务环境建设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

由市纪委监察局聘请的,对本市各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服务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督察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企业负责人等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督察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聘期为二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第四条督察员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定的政治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关心时政,参政议政能力强,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善于开展监督,敢于大胆发表见解,乐于为群众和企业排忧解难;

(四)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检查和评议的时间和精力

第五条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督察员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及时向督察员通报服务环境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听取督察员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督察员的义务

(一)宣传市委、市政府有关服务环境建设的政策、规定以及各部门加强服务环境建设的情况,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参与服务环境建设;

(二)对市委、市政府有关服务环境建设的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通过明查暗访,了解并反馈各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服务效率、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

(四)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服务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以及转递社会各界的投诉;

(五)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为市委、市政府开展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建言献策;

(六)积极参加市纪委监察局召集的督察员工作会议以及组织的其它相关活动;

(七)自觉遵守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廉洁奉公,不利用督察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办理市纪委监察局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督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市纪委监察局的安排对全市服务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评议;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影响服务环境建设的问题,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询问、质询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对影响服务环境建设的行为,有权按照规定对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四)了解、查阅与服务环境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根据安排参加或列席有关服务环境建设方面的会议

第八条督察员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督察员工作例会,必要时可随时召开部分或全体督察员工作会议。例会主要通报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动态,听取督察员开展督查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督查工作要求。督察员开展督查工作,应形成书面材料,准确反映社会各界对服务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并提出纠正服务环境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二)联系制度。督察员在市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由市效能办负责联系,组织开展督查活动。

(三)信息反馈制度。督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以及转递的投诉,相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落实情况向督察员反馈。暂时落实不了的,也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督察员。

(四)分组督查制度。督察员根据服务环境建设工作的需要组成若干个督查小组,每个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分组开展工作。

(五)定期报告制度。督察员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次督查情况。各督查小组定期交流汇总督查情况,并定期向市纪委监察局书面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督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转递的投诉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甚至挟私报复,违者由市纪委监察局视情进行问责。

第十条为加强对服务环境建设的督查,市纪委监察局将视工作需要抽调督察员参与明查暗访活动,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大力支持。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丹纪发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三篇:环卫督察工作周总结环卫督察工作周总结

时间过得真快,一周的时间马上又要过去了;回想起这周的工作,虽然收获很多,但也有很多需要完善之处。现就将我个人的一周工作情况总结如下:第一,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提高督察质量。

为了做好督查本职工作,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巡查、作风严谨、督察落实到位。要熟练掌握督察工作标准,加强自己责任意识,才能提升工作效率。作为督察员,在自己的岗位上尽了最大的努力,体现出对工作的热爱;充分发挥督察力度,坚持科学督查,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督察工作质量。

第二,加强路段巡查工作,确保路面干净整洁

春节假期已经结束,回去省外的车辆比较多,各港口都有滞留车辆。为了保障路面干净整洁有序,加强对通往港口的路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长彤路,滨海大道,225国道作业的员工,严格要求员工对负责的路段及时保洁。保持良好的路容路貌和玉禾田形象,给广大群众一个干净整洁的坏境。

第三,高度重视偷倒垃圾,对重点地段加强巡查

各级政府部门对偷到垃圾高度重视,所以在这周里我对片区偷倒、乱倒垃圾重点路段、点位和区域加强巡查工作(特别对后海桥下面、铭投山庄、长影100等点位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政府部门也对重点路段准备安装监控设备,为执法提供良好的证据;发现要严格执法、从重处罚。同时政府部门在重点路段和区域悬挂牌子,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有奖活动,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支持拥护整治工作。

第四,全面落实“门前三包”提高坏卫意识

门前三包工作标准。及时清扫保洁地面,做到地面无生活垃圾、废弃物、渣土、痰迹,无积水等。春节过后,各门店几乎都回来上班,开门红放鞭炮多。各店家对门前三包落实比较到位,放鞭炮后,都会自行处理干净。生活垃圾自觉用袋子装好入桶,没有及时处理的,只要过去协商后都会处理干净。这样的情况明显看出,市民对环境卫生意识提高了,更好的管理片区环境卫生。

第五,公厕干净整洁,垃圾清运及时

在这周里,每天巡查公厕卫生,发现每个公厕管理员保洁都很及时。公厕内干净整洁无异味,都可以看出每个公厕管理员,对环卫事业多一份热爱。认真地完成公厕卫生,更能体现出他们对工作的热爱。对于垃圾爆满问题,在这周里极少发现,这能看出垃圾清运非常及时,巡查每一个村庄都没有爆桶现场,值得赞扬清运队。

总之一周下来,不足之处要多多跟同事学习,向领导指教。片区的卫生改善也是有目共睹的,作为督察员,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坚持把学习放在第一位,以便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树立强烈的时间观念、效率观念、质量观念,确保双创工作取得实效。

第四篇:环卫保洁员考核制度(奖罚制度)环卫保洁员奖罚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环卫工人的管理,实现正规化和统一化,确保村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特制定本村保洁员考核制度:

一、清洁工人要树立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品德,从思想上认识到环卫工作的光荣性和重要性,规范工作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清洁工、清运工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一年度签订一次合同。合同期间,对胜任工作者,只要本人愿意,下一年可继续签订合同;对不胜任本职工作者,下一年不再聘用。

三、清洁工人坚持每天彻底清扫二次,即早晨5–8时,中午1–5时,一有杂物,随时清扫,并且要求按时上下岗,不迟到,不早退,更不可无故缺勤,有事必须向管理人员请假

四、清洁(运)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①请事假在3天以内,由村负责的管理人员批准;15天以内由村书记批准;一个月内由镇领导批准②请病假者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准假后不得擅自找人替岗,由所里安排替岗人员。请事、病假期间,不享有固定工资和浮动奖励工资,特别在春节放假期间请假者,不得享有节假日补助待遇。在岗保洁期间,不准远离自己的卫生责任区,不准接伙拉话,不准逛门市,不准上市场,不准带小孩,不准干私

活。

五、清洁工人要保持自己责任区内无尘土、无粪便、无果皮、无纸屑,树坑内无杂草杂物,果皮箱内垃圾每天要及时清理干净;清运工每天要认真清运辖区垃圾,当日清运完各垃圾点,坑,箱桶的垃圾,做到“车过垃圾清,人去垃圾净”,严禁抛洒垃圾

六、清洁工人要语言文明,以理服人,不准辱骂过往行人和个体摊点、食堂、门市经营者。发现有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杂物等现象,要文明规劝,主动清扫;有蛮不讲理者,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以取得妥善解决,不可擅自处理,以免发生意外情况。

七、清洁工人在岗期间,需保持个人卫生,衣服勤洗勤换;必须着统一配发的衣服,以便统一管理和引起来往车辆注意,确保人身安全;爱护劳动工具,不得随意外借,对有意破坏环卫工具与设施者,要严肃除理

八、清洁(清运)工人实行月工资制和奖励工资制,即当月出满勤、辖区卫生好、本人表现好的,每月准时发工资,每年可评优秀保洁员奖励工资为200元,全部兑现。相反,不出满勤,卫生一般,缺勤旷工、违反劳动合同书的月固定工资和奖励工资不能全部兑现。对清洁、清运工人实行末位淘汰制。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村召集所有清洁、清运工人进行民意测验,根据民意测验结果和所里对清洁、清

运工人的工作表现的掌握和考评情况,被评为倒数第一名者,必须解聘。

九、清洁(运)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清退:

1、清洁工在一月内连续出现三次清扫或保洁不彻底、不认真,或迟到早退以及无故二次完全不清扫或不保洁,予以清退

2、清洁工保洁时间一个月内出现三次不在辖区内工作,在辖区外乱转情况者,予以清退

3、清洁工不服从管理,辱骂、顶撞、无理取闹管理人员或指使亲戚、他人威胁管理人员者,予以清退

4、清运工清运垃圾一月内出现三次不彻底、不认真者,予以清退

5、清洁工、清运工有事不请假,擅自找人替岗或逾假不归者,予以清退

九、清洁工、清运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经济处罚:

1、清洁工一次清扫或保洁不彻底、不认真或迟到早退,罚款5元;在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情况者,加倍罚款

2、清扫工每天要将本辖区果皮箱内垃圾清挖干净送到垃圾桶或垃圾坑内,若有违者,罚款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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