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
渣土车安全整治的通知
闽建城[2011]1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事业局)、公安局、交通局(交通委)、安监局、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经济发展局:
今年以来,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较大以上事故频发,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关注。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的势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133号)安排,决定自即日起至2011年底,在全省开展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渣土车安全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逐项抓好落实:
一、工作目标
集中开展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和渣土车整治行动,及时整治和消除城区道路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查处渣土车无牌无证、超速、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努力使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至8月10日)。按照闽政办〔2011〕133号文件要求,各地建设、公安、交通、安监、综合执法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深入动员,充分认识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感,积极主动投入,抓好工作落实。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制定当地的工作方案,落实措施要求。
(二)组织实施(8月11日至11月30日)。开展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严厉查处打击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无牌无证、超速、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不断健全道路安全管理综合机制,确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三)总结提升(12月)。对照整治目标要求,及时全面总结整治工作经验,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对遵纪守法、整治成效明显的企业要予以表彰;对敷衍塞责的企业和单位,要督促继续深入查摆,研究改进措施。
三、整治重点
(一)整治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1、排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联合公安交通管理、安监等部门,对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渠化隔离设施、导向柱以及交通指挥岗台、交通岗亭等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及其管理有关的辅助设施进行排查与完善,清理整治不规范、不完善的安全设施。在城郊结合部增设路灯,对路口进行渠化,增设红绿灯路口控制设施。已投用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缺失、模糊的,应当重新设置、施划;尚未设置交通隔离物和护栏、导向柱以及交通指挥岗台、交通岗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设置。树木、绿化景观因自然生长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发挥正常作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养部门应当及时修剪或者改造。
2、规整现有城市道路。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街区立面综合改造和路面白改黑等城建战役重点工程,在有条件的路口和路段调整、增设渠化岛、右转专用道,合理设置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对占用人行道设置非机动车道和临时停车泊位的,要通过增设隔离桩、提高人行专用道路面标高等技术措施确保行人安全通行。对于窨井盖、检查井盖等缺失、损坏或者明显低于道路标高的,要告知产权单位组织维修、维护;权属不清的,道路管养机构要先行维护,确保安全。要完善中小学周边道路设施,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并加强维修、维护。对未经批准设立的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要依法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整改。
3、加强新建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要合理设计、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要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纳入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标准,与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未检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得交付使用,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接收。
(二)整治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
1、严格执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应严格依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要求,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进行审查,申报材料缺项及不实的不得核准。核准申请后应将核准事项有关信息及时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认真核查,建立健全管理档案。核查中发现信息不符的,应及时抄告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应加强核准后动态监管,依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已不符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的单位,应当依法收回核准证件;对弄虚作假取得核准的企业应当依法作出撤销核准决定,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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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