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培育和发展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优化运输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运输辅助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建设、城管、农机、劳动、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和安全、经济、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五条货运汽车站、营业性货运停车场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按“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原隶属关系不变,由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鼓励运用新型运输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道路货物运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证上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受理投诉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第二章开业、歇业和停业

第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的运输辅助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经营活动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经济条件证明。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管理权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申请者凭证申办工商、税务登记及法人代码证;对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者。

临时参加营业性货物运输的,应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营业手续。

第九条对本市城市经营货物运输的微型货运出租车、人力车实行总量控制;城市微型货运出租车实行营业权有偿使用。

第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缴纳税费,定期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本市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在本市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非本市的货物运输车辆在本市驻点经营累计超过30日的,应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到本市经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并接受管理。

第十二条货物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实行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歇业、停业、合并、分立、迁移及变更名称、经营项目和范围,应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人员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和岗位技能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章货物运输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是指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运送货物的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为营业性货物运输;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为非营业性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技术规范使用车辆,定期维护,保持车况良好,设施齐全,车容整洁,符合车辆技术条件。

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必须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禁止使用报废车辆和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经营货物运输。

第十七条机动车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受理和承运货物。不得超限运输,并按规定使用《道路货物运单》,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非营业性货物运输车辆,不得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限运和凭证运输的物资,由托运人办理准运手续后,方能承运。

第二十条零担货物运输经营者应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车身喷涂零担货运标志,按照批准的经营方式,定线、定点运输,并在车辆上装置线路牌。

第二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必须具备保证安全运输的相应设备,车辆应有专用标志。驾驶员应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非营业性车辆,还应办理《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

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的危险货物车辆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大型物件托运人必须向取得大型物件经营资格的运输业户或代理人办理托运,并如实、准确地填写运单。

大型物件承运人受理托运,必须与批准经营的承运类别和级别相符。

运输大型物件,应按有关部门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按规定悬挂或装设标志。

第二十三条集装箱承运人提供的车辆应带有转锁装置,与所载集装箱要求相适应,承托双方按规定使用运单。

第二十四条冷藏保温运输托运人应明确提出货物承运期间需保持的温度及到达期限。承运人应按托运人的要求,使用符合技术条件的车辆。

第二十五条鲜活货物运输,承运人应根据货物类别,提供符合技术条件的车辆,按约定期限将货物运达托运人指定地点。

运送鲜活货物运输的车辆,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保障通行。

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搬家运输的车辆应在车箱两边设立坚实护栏,车身两侧有统一的监督、服务电话标志。车型改变须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

从事搬家运输的装卸工应着单位标志服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大宗砂石渣土运输,承托双方应签订运输合同。承运车辆必须使用运单,并按规定装运、倾倒。

第二十八条本市城市微型货运出租车应在规定的货运待租点停车待租,从业人员持《微型货运出租服务证》上岗。

定点待租的微型货车必须统一编号、漆色、标志。

第二十九条人力车运载货物不得超重、超宽、超高,并按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行驶,在规定地点停车待租,从业人员应持有非机动车营运牌证,统一着行业标志服。

第三十条货物运输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市交通运输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市货运管理和服务。货源面向社会开放,对大宗货源,应发布信息,组织招、投标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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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未着行业标志服营运的

第四十三条南明、云岩两城区的人力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上路营运的,予以查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