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政策
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摘要汇编
一、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政策
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526号令)、《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甘财政„2008‟49号)等文件规定:
1、对倒塌和严重受损(需拆除重建的)农村住房需要重建以及一般损坏住房需要维修的,均按每户三间补助。
2、对倒塌和严重受损(需拆除重建的)需要重建住房的,按每户2万元补助(其中中央重建基金1万元,省财政补助1万元);房屋一般破坏需要维修的,按每户3000元补助。
省财政依据上述标准和办法将补助资金下达市州,由市州包干使用并下达市县区。市州和县市区政府要通过预算安排、调整支出结构、社会捐助等途径多渠道筹集资金,配套用于灾区农民住房重建维修。具体到乡镇、村组和受灾户的补助办法,由县区政府根据房屋受损程度、家庭收入等因素确定。对家庭条件较好、有固定收入来源和积蓄的,可适当降低补助标准;对重灾乡、村以及优抚对象、低保对象、政策照顾对象等,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给予重点扶持。五保户的住房重建维修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集中供养或分散安置的方式。
各县(区)结合实际合理制定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办法,确保重建补助及时、准确发放,支持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健康有序推进。
二、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贷款政策
(一)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政策
根据甘肃省金融办《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甘金办„2008‟1号)、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陇南市农村信用社“5.12地震”受灾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贴息贷款管理办法》,农信社农户住房重建贴息贷款发放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贷款性质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贷款不同于政府重建补助资金,依法按商业银行贷款进行管理。借款人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做到“有借有还、到期归还”,依法履行相关贷款偿还责任。
2、贷款原则自愿申请、主体合法、按户发放、符合条件、风险可控、保证安全。
3、贷款对象凡“5〃12”地震中受灾的我市常住户口农民,对倒塌和严重受损(需拆除重建的,含维修)需要重建的农村住房,在享受2万元住房重建政府补助后按三间房建设仍有困难的,经村级民主评议、公示,乡政府审核确认,农户可以联户担保或农信社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受灾农户住房贷款。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③在本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以及受灾重建证明;④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或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归还本金的能力;⑤无
2不良信用记录;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⑦申请人住房已被当地政府摸底确认为需拆(迁)重建,已列入政府部门同意建房的相关表册,并经农村信用社调查认可;⑧自筹资金(不含政府支持其重建家园的补助资金)达到重建(含维修)总投资的30%以上;⑨担保机构或担保人愿意提供担保。
4、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农户住房贷款额度每户控制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农村信用社可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在3万元以内合理掌握发放。期限最长为3年,农村信用社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在3年内合理确定期限。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贷款逾期按人民银行逾期加罚息的规定执行。
5、贷款方式符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条件的,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组合担保方式:①由有固定收入的农户、公职人员或同等条件的其他自然人提供贷款保证;②多户担保或联保(整体重建的不得交叉互保);③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固定资产或所购商品住房作抵押(唯一的居住用房除外);④用存单、国库券等权利凭证作质押;⑤经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长期保持一定资金的政府有关账户(不包括明文禁止担保的资金账户)担保;⑥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6、贷款程序①贷款申请。受灾农户向农村信用社提交书面的《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申请书》,同时提供政府部门同意
3贷款并承诺贴息的证明及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担保书》。②签订清收承诺。贷款农村信用社与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签订含有“该农户属当地政府纳入灾后重建范围的农户,同意贷款,到期协助收回”等内容的清收承诺书。③贷前告知。农村信用社收到受灾农户贷款申请后,应主动履行告知义务。详细宣传“有借有还”的信贷政策、贴息事宜和违约责任,使借款人熟悉和了解贷款发放及归还的相关程序。④确定贷款方式,按程序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办理贷款手续,办理手续时必须由借款人和担保人亲自办理。
7、贷款贴息贷款数额3万元以内(含3万元)由省财政按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数额超过3万元的部分不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依实际贷款时间贴息,贷款期限3年以上的按3年贴息。贷款贴息落实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农信社按季度逐级向上申报,最后由省财政统一受理并向农信社发放贴息补助资金。
8、违规责任
借款人出现以下行为的,应限期要求借款人或责成担保人督促借款人进行纠正,对借款人拒绝纠正或担保人不作为的,农村信用社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清收贷款期间内产生的利息,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①借款人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的;②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③借款人拒绝或阻碍农村信用社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9、到期责任贴息贷款到期,财政贴息承诺终止之日起利息由借款人自己承担支付。借款人在贴息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有权向担保人追索或直接通过行使抵(质)押权清收贴息贷款本息。
(二)受灾农户住房重建委托贷款政策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陇南天水甘南三市州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项目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96号)规定,以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为融资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32亿元,用以解决陇南、天水、甘南两市一州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缺口。在运作方式上,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通过委托代理方式,委托省信用联社承办转贷业务,省信用联社根据两市一州政府的审核意见,将贷款直接拨付县区信用联社,再由县区基层信用联社按贷款程序直接办理受灾住房重建户贷款业务,通过县区与乡镇、乡镇与村社、村社与农户逐级签订捆绑式还款责任书(或还款合同),确保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及时发放到位、按期有效偿还。
《陇南市农村信用社受灾农户住房重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对农信社承办的受灾农户住房重建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做出了以下具体规定:
1、贷款对象因“5.12”地震房屋倒塌或严重受损需要拆除重建的本市常住农村受灾户,通过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后建房仍有困难的,经县(区)民政部门审定,所在乡镇政府审批,可
5作为“受灾农户住房重建委托贷款”的贷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①借款人必须是《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审核投放明细表》中确认的重建贷款需求户;②户主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在本地有常住户口,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或比较稳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归还本金的能力;④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以下重建农户不得申请“受灾农户住房重建委托贷款”。①已在金融机构承借了住房重建贷款的;②没有偿还能力和信用等级不良的。
2、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符合条件的贷款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3年,贷款农户享受省财政3年贴息,3年内贷款利率暂执行国家基准利率。
3、贷款审批程序借款申请人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贷款申请,提供农户联保或抵(质)押贷款等证明材料,经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后,贷款申请人凭乡镇政府出具的《受灾
农户住房重建委托贷款通知单》,到所在乡镇信用社办理贷款。未经乡镇政府审查同意的,不予贷款。
4、借款人确认
各信用社根据《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审核投放明细表》和《受灾农户住房重建委托贷款通知单》确定借款人。
6《受灾农户住房重建委托贷款通知单》借款人与《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审核投放明细表》借款人出现不符时,由乡镇政府与信用社共同协商,经乡镇政府出具书面更正意见后,信用社方可确定借款人。
5、贷款回收贷款农户是项目实施的直接受益者和贷款本息的最终偿还人,贷款农户享受省财政三年贴息,从第四年开始,归还贷款本息。
6、严禁截留挪用委托贷款任何部门与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变相截留挪用委托贷款资金,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及领导者责任。
三、农村特困户建房扶持政策
《陇南市2009年农村特困户群众灾后重建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09‟27号)和《陇南市市级领导干部市直各部门帮扶特困重建户实施方案》(市委办发„2009‟34号)规定,在政府补助的基础上广泛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包村帮户捐款捐料,明确市县领导和各部门帮扶特困户建房的责任,将全市11163户特困户重建的帮扶任务分解落实到领导干部和市县直部门,即确定每名市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市直各部门、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县区各部门分别帮建30户、20户、20户、10户。各县(区)农村特困重建户确定后,在国家原有重建补助2万元的基础上,按照市委办和政府办印发的帮扶特困重建户《实施方案》确定的筹资额度为特困户筹措帮扶资金。市上四大班子
7重要领导,党政班子成员帮扶特困重建户的资金由领导本人自行筹措;市直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帮扶所需资金由单位自行筹措。
在特困户贷款上,要积极创造条件,从特殊党费、深圳援建、民政救助以及社会捐助资金中筹集资金,设立特困户贷款政府担保基金。市级帮扶领导和帮扶单位要积极协调农村信用联社、农业银行等金融单位加大农民住房重建贷款政策的落实力度,采取农户联保等多种形式,帮助特困户落实重建贷款。
四、城镇居民住房补助政策
《陇南市城镇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陇政发„2009‟64号)的规定,确定城镇维修加固户户均补助6000元、重建户户均补助2.5万元,各县(区)可根据受灾居民家庭人口数量,房屋受损程度等情况,结合实际调整维修加固和重建住房补助资金标准。在科学鉴定的基础上,准确确定补助对象,严格发放程序,及时发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可一次性发放,也可按比例发放。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规定申请租赁廉租住房;因房屋毁损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困难家庭,可向政府申请租赁安居房,安居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具体困难家庭标准和租金标准由各县(区)政府规定;因房屋毁损无房可住的城市受灾低收入家庭,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申请购买安居房,每户限购一套,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购买安居房超出
8控制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计价。安居住房产权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五、灾后恢复重建土地供给政策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08‟106号)文件决定,在灾后恢复重建阶段,实行下列特殊土地政策:
(一)优先核定重建用地规模。灾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建设、异地搬迁、恢复生产等用地,在合理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本地灾后重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优先安排。
(二)多途径落实建设用地计划。省国土资源厅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灾后重建用地计划。计划指标不足的在省内调剂安排,追加用地计划指标。非硬化道路和农田水利、畜禽养殖场等农业建设用地可不列入用地计划。对规划异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凡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三)建立用地审批快速通道。依据灾区重建各类用地需求,简化审批程序,实行先用后批和边用边批,及时、高效、依法提供建设用地。
(四)实行灾后重建用地收费减免政策。对在地震中造成房
9屋倒塌、损毁,需要原址或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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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把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列入重点专项审计和监察计划,对救灾资金从筹集、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审计和监察。对挤占、挪用、贪污救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
3、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对救灾资金的内部监察和监督机制,组织人员定期深入灾户家庭,对领取的救灾款物进行核查,与发放部门的表册进行核对,确保救灾资金和物资内部管理环节上的安全。
4、县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救灾财务从分配、领取到发放过程进行监督。县民政部门要积极与审计、监察部门配合,主动要求审计、监察部门在发放一线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