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道路管理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一、执法主体繁杂,政出多门。要想富,先修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道路运输事业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道路运输作为一种简便易行的运输方式,与每个人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然而对各种车辆及其载体的道路的管理,却是一件令人头疼的事,公路三乱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根源,均与政出多门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9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然而,受部门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影响,一些部门、行业和地方均出台了有关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授权其下属的执法部门上路检查,从而造成了政出多门的局面。目前在我国,除交通警察作为法定执法主体在履行上路检查的职责外,运政管理部门,交通征稽部门,农机监理部门也在上路检查规费的征收,而地方道路管理站、公路局(段)、路政队等也从路产、路权的角度上路检查。另外,工商、林业、烟草稽查、盐务执法等部门或行业也在不同程度的上路检查,粗略核计,不下于数十家,公路上的三个大盖帽,围堵一个烂草帽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当前,在上路检查的执法部门中,出于种种原因,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大量存在,如农机监理部门其法定职责应是农机生产的安全管理监督以及规费的征收,规费征收的主要方式按规定应是深入田间场院,必要时才可以在省道以下的县、乡道路上巡查征收,而现实生活中,许我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并未深入田间、场院向群众宣传政策,征收规费,而是热衷于上路巡查,违规追撵车辆,有的甚至严重超越权限,违法上省道、国道巡查,于是产生车毁人亡的悲剧也就在所难免。同样运政管理执法按规定主要是对五大运输市场的管理以及有关规费的征收,其工作范围主要是车站、码头等固定场所,必要时对逃费、欠费车辆才可以上路追缴,并且交通部1997年8月22日颁布的《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也明确规定:乡、镇交管站不得在国道、省道上稽查……。而许多基层运管执法人员却置这些规定于不顾,违规上省道、国道巡查,如某基层检察院今年查办的该县运管所某乡镇运管站有关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件,就是执法人员严重超越权限,违规上乾扶路(少道209线)夜间查车,造成一死两伤的典型案例。
三、重征费、轻管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职责均应是从各自的角度对道路及道路上运行的车辆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管理应是其主要的职责。然而是什么原因造成有关执法人员违反国家法规政策,违规上路且屡禁不止呢。其深层次原因还是受经济利益驱动。许多基层执法单位往往从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角度考虑,受经济利益驱动,搞创收,重视规费的征收和罚款的创收,而忽视对管理对象的日常管理和宣传教育,从而本末倒置。更有甚者,有些部门甚至将规费征收以及罚款创收定成硬性指标,层层分解到单位和个人,以创收论英雄,一个执法单位或个人工作的好坏,成绩的大小,全凭罚款创收任务来衡量,这就难怪有些单位领导对其工作人员违规上路查车采取放任甚至纵容的态度了,因而也造成了公路三乱屡禁不止。
四、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水平有待提高。道路执法本身是一项严肃的事情,执法人员是在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对执法人员的素质相对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应有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部分道路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低下,违规执法,不文明执法表现突出,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有的滥用职权、暴力执法,有的罚款不开票,坐支、挪用甚至私分罚没款。对个别执法人员来讲,执法就是扣车、罚款,对执法程序、执法效果一窍不通,难怪有些车辆运营户见了道路执法人员就象老鼠见了猫,避之惟恐不及而叫苦连天了。按规定,执法人员应统一持证上岗,最起码应对自身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否则,何谈执法水平和执法的社会效果。在笔者接触的一起案件中,某部门乡镇基层执法单位包括负责人在内七名执法人员均为临地聘用人员,其执法水平也就可想而知了。以上是笔者通过办案发现的当前道路管理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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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自觉纳税(缴费)意识。道路运输营理执法部门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深入田间场院及车辆运管场所,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向群众讲清国家税费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强化公仆意识,提供便民措施,变被动追缴税费为群众自觉纳税或主动缴费。
四、加强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打铁须得自身硬。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直接影响到执法行为的效果,道路管理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广大执法人员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同时,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努力做好规费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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